現職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資歷之一者,得認為具有擬調任之薦任職務職系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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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第五條各款資歷之一者。
二、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相當者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或分類職位第三至
第五職等考試及格,其考試類科或職系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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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其科別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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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想說一聲哇靠,點這麼明了還有人看不懂
第三款的教育部認可畢業學歷,跟第二款考試院考試及格,是相同效果的獨立款
法明文畢業學歷以教育部認可為要件
竟然還說教育部認可不算,自創一個馬路學店認定說來強辯
明明沒有法律說,考試及格或畢業學歷之外,還要附帶繳驗學分
而是只要考試及格,或有教育部認可畢業學歷,其中之一即可調任
人事人員怎可任意違背法律行政?怎可自創法律所無之要件?
連這麼簡單的白話文都看不懂,還怎麼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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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無相無人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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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第五條各款資歷之一者。
二、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相當者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或分類職位第三至
第五職等考試及格,其考試類科或職系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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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其科別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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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想說一聲哇靠,點這麼明了還有人看不懂
第三款的教育部認可畢業學歷,跟第二款考試院考試及格,是相同效果的獨立款
法明文畢業學歷以教育部認可為要件
竟然還說教育部認可不算,自創一個馬路學店認定說來強辯
明明沒有法律說,考試及格或畢業學歷之外,還要附帶繳驗學分
而是只要考試及格,或有教育部認可畢業學歷,其中之一即可調任
人事人員怎可任意違背法律行政?怎可自創法律所無之要件?
連這麼簡單的白話文都看不懂,還怎麼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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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無相無人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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