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丙等條件制..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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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法修正草案中有丙等條件制
除了強制限3% 讓人覺得有點腦殘外 其餘則見仁見智
以下則請大家參考參考 是否合宜.

% 有下列行為且事證明確等 其年度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

1.違反行政中立法而情節輕微者. (此可讓大官們不敢造次 否則給他爆開吃餅)
2.違反政府採購法而情節輕微者. (此可讓大官們不敢造次 否則給他爆開吃餅)
3.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者. (此可讓大官們不敢造次 否則給他爆開吃餅)
4.其他符合主管機關公佈施行不得考列乙等以上行為者.(給主管機關裁量權)


如此 丙等條件可以訂的很詳細 (丙等法定主義)
就可以同時規劃上上下下的公務員

至於升等條件 則仍應維持一甲二乙之要件
如此 可升等者 從1年到3年都有機會 (其實還要有缺)

才能打擊真正怠惰不法的公務員 而不會削滅大部份兢兢業業公務員的熱情與士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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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adame avatarMadame2010-04-09
結果違反的都是承辦人,主管只出嘴不辦文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0-04-10
總覺得升等條件要不變只能從甲等要件
Elma avatarElma2010-04-14
嚴苛化做配合 不然別人可能說改假的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0-04-18
應該明文在法律規定公文出問題只抓做
決定的主管 不然死的都是下面
Robert avatarRobert2010-04-21
Orz...違反採購法情節輕微,所以採購注定當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0-04-26
這樣誰還敢辦採購…
Andrew avatarAndrew2010-04-30
萬年丙...不就要祈禱查核小組不要挑到任何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0-05-02
毛病...哭哭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0-05-04
你以為違反採購法會是大頭麻
Susan avatarSusan2010-05-08
違反採購法.這個.要抓別人缺點其實很簡單.
Madame avatarMadame2010-05-13
不用抓你亂搞.光程序和文件..就可以搞死你
Andrew avatarAndrew2010-05-18
確實 採購程序如牛毛 第2點值得商榷
Ivy avatarIvy2010-05-22
原第2點目的是是希望讓承辦人辦理採購時 更
Irma avatarIrma2010-05-22
能不受其他人上下其手 而能稟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