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各位前輩的回應
本案麻煩的點在於,若要更換主驗人,程序上應該要先簽才繼續驗收
但是本案是單位自行更換主驗人後,就也把驗收紀錄跟結算驗收證明書都已經做完了
日期也已押死
目前看起來我只好後補個更換主驗人的簽,再請單位標更換日期這樣
亡羊補牢補救應有的程序,請問各位前輩這樣做還可以嗎? 感激不盡
※ 引述《pigahead ( )》之銘言:
: ※ 引述《tratea (sakura's)》之銘言:
: : 謝謝各位前輩的回應
: : 小的對各位的疑義做個說明
: : 本採購案是很ok正常的採購
: : 原主驗人A只是被指派後覺得這不是他份內工作而已
: : 而長官跟原主驗A交情不錯,因此改請B幫我驗,而B也沒意見就寫驗收紀錄了
: : 請問認為換主驗需要寫簽呈的前輩,若要寫簽呈,是否應是由原主驗A上簽呢?
: : 因為由承辦人上簽表示由誰當主驗似乎怪怪的。
: : 再者,若A不上簽,B也願意當主驗,那我是否可以直接接受就好了,反正A驗或B驗對承辦人來說都是驗收,應該也不會有什麼不一樣,請問這樣可以嗎?感激不盡
: 原則上是採購單位簽,敘明A無法當主驗的理由,並請鈞長另行指派他人,
: 然後會A請他壓章,再會案件承辦單位、監辦單位,最後鈞長指派新主驗人後,
: 再後會新的主驗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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