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lmio (xxxx)》之銘言:
: 如果是採3.喜帖為證明
: 可是事後又無登記,可否呢?
: ※ 引述《DoUBLE (看清了?是看輕了!)》之銘言:
: : 1.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除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
: : 延後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 : 2.結婚係以登記日起算,只能往後一個月內請畢。
: : 3.請婚假得以結婚證明或喜帖為證明。
: : 4.婚假可以分開單日請。
按照第2條規定
如果當初已經先登記卻無宴客,
經過一年才補請宴客是不是不能請婚假了?
那不是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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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採3.喜帖為證明
: 可是事後又無登記,可否呢?
: ※ 引述《DoUBLE (看清了?是看輕了!)》之銘言:
: : 1.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除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
: : 延後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 : 2.結婚係以登記日起算,只能往後一個月內請畢。
: : 3.請婚假得以結婚證明或喜帖為證明。
: : 4.婚假可以分開單日請。
按照第2條規定
如果當初已經先登記卻無宴客,
經過一年才補請宴客是不是不能請婚假了?
那不是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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