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關赴大陸長期居住之就養榮民,撫 … - 導遊工作討論

Table of Contents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7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置就養之榮民經核准赴大陸地區長期

居住者,其原有之就養給付及傷殘撫卹金,仍應發給;本條修正施行前經

許可赴大陸地區定居者,亦同。

就養榮民未依前項規定經核准,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

照者,停止領受就養給付及傷殘撫卹金之權利,俟其經依第九條之二規定

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恢復。

前二項所定就養給付及傷殘撫卹金之發給、停止領受及恢復給付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希望有幫到你~


※ 引述《kbshuu (阿燁)》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大家
: 經依規定核準赴大陸長期居住之就養榮民,其就養給付或商殘撫恤金應如何處理?
: A:停止發給
: B:仍應發給
: C:居住期間,一年內合計超過183日者,始停止發給
: D:暫停發給:俟其返回臺灣地區定居後,再予補發
: 答案是B
: 為什麼不是A呢?
: 一直不解這一題的答案~"~

--

All Comments

Hedy avatarHedy2010-03-13
真的太感謝你了~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0-03-16
不客氣啦^^ 一起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