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懲戒法18條一些疑問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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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各位前輩、新進大家好

因為工作上遇到一些問題,本機關又是些經常發生人治情況嚴重的單位

甚至也被勞基法開罰數次

最近查閱一下法條:

按公務員懲戒法第18條


  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三次者,
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疑問來了

1.本條所提記過應不分大小過,惟是否包含申誡?

2.記過[處分下達]是(+365天)還是以年度為分界?


3.若在年度[跨過]後是否可以即刻升遷,例如106被記過 ,107年1/1就可以升遷?


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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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livia avatarOlivia2017-12-24
這個記過是司法判決懲戒處分,不是考績法的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7-12-29
限制期間是實際算滿1年
Tracy avatarTracy2018-01-01
懲戒處分不是用下達的,是判決書送到主管機關翌日開始執
Ula avatarUla2018-01-03
感謝樓上撥冗解答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8-01-07
考績一次算一年 另考一次也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