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的移送問題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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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不是我的問題..是同事遇到的..
我也想知道答案..
對於刑法熟的朋友可以討論討論


甲叫乙丙去日本竊盜,甲則在台灣監控
乙丙在日本竊盜許多價值連城的珠寶後,被日本警方逮獲並且供出是甲叫他們來日本偷的
日本警方通知我國警方乙丙係受甲教唆後去竊盜...

請問..甲該當何罪?

大家討論的想法如下

1.是否為叫唆犯
A說:
甲是竊盜罪的教唆犯,又根據刑法29II之規定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所以既然乙丙成立竊盜 所以甲成立竊盜罪的教唆罪

B說
乙丙在日本東京所犯之竊盜罪,非刑法5-7條所規定我國具有管轄權之罪,因此乙丙之竊盜
罪既然我國無法管轄,故依附在其上的教唆罪,亦不成立。

2.是否為竊盜的正犯
這個部分大家都比較有共識就是:
甲雖與乙丙有犯意聯絡,但於乙丙行竊時並無法從中計畫與指揮乙丙的行為,每次的竊盜
需靠乙丙在日本當地自行計畫與行動。甲無行為分攤,故甲並非竊盜的共同正犯

各位覺得如何?假日沒事大家來論法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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