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是這樣子的:
苦主行為違反法律上的禁止規定, 受到罰鍰,
經過迭催不繳, 除了罰鍰本金外, 還有一堆滯納金
苦主提起第一次訴願: 其實寫的很亂, 爭點亂七八糟, 一下子主張"行為沒有違法" ,
一下子主張, 催告程序有瑕疵, 要求撤銷處分
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 催告程序有瑕疵, 滯納金不能收, 請重為處分( 迷之聲:
是不是可以推定, 訴願會已經駁回他行為沒有違法的主張?)
機關另為處分: 依訴願會決定撤銷滯納金, 隨文檢送本金,請他 30日內繳納
... 說明末端,一樣依教示規定,告知,不服本處分,
30日內提訴願
苦主針對那個另為處分,再提訴願: 這次訴願理由寫的好一點了,
再次主張行為沒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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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鄉親
(1)機關是要依 訴願法77條 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因為行為有沒有違法,第一次訴願已經確定了?)。
=====> 請求訴願會予以不受理的決定
or
(2) 把他違法的事實的人證物證再次送給訴願會 ====> 請求訴願會予以駁回
or
(3) 因為苦主想省錢,不請律師, 所以漏東漏西的,
他第二次訴願,沒有依56條寫清楚 收受或知悉(第二次另為)行政處分之年
、月、日
如果機關調雙掛號回執聯, 發現是他簽收的,
然後對比收到訴願書的日期,發現已逾2個多月 ====> 是不是可以請求訴願會
予以不受理?
三個問題請益, 用(1)(2)哪個答辯會比較好?
又如果發現有(3)的狀況,乾脆用(3)的理由不受理是否可行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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