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最近遇到一個問題
某公務機關與廠商簽訂機器保養合約
約定每半年保養一次,共計兩年四次(不過契約也沒約定每年應保養之日期)
現在廠商第二次保養忘記了,所以延遲到快一年才保養,但其他三次時間都正常
現在公務機關問我,如果這種情況,怎麼計算他違約比率
基本上,這件因為機關他也忘記這件事
所以該次違約時,也沒有驗收或指定三十日要求複驗
姑且不論從哪一天逾期,因為這還算可以抓得出來,分母要用甚麼標準,我很頭大
就是說,他們要看到底有沒有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111條延誤履約期限重大
因為這是一次性給付的契約,違約日期跟比例的計算,用180天當分母怪怪的
但該怎算,我查不到相關資料,可否請各位道長指點迷津
--
某公務機關與廠商簽訂機器保養合約
約定每半年保養一次,共計兩年四次(不過契約也沒約定每年應保養之日期)
現在廠商第二次保養忘記了,所以延遲到快一年才保養,但其他三次時間都正常
現在公務機關問我,如果這種情況,怎麼計算他違約比率
基本上,這件因為機關他也忘記這件事
所以該次違約時,也沒有驗收或指定三十日要求複驗
姑且不論從哪一天逾期,因為這還算可以抓得出來,分母要用甚麼標準,我很頭大
就是說,他們要看到底有沒有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111條延誤履約期限重大
因為這是一次性給付的契約,違約日期跟比例的計算,用180天當分母怪怪的
但該怎算,我查不到相關資料,可否請各位道長指點迷津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