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念法規 看到銀行法33條規定
銀行對其職員從事擔保授信
條件不得優於同類對象
所稱職員泛指與銀行訂立僱傭契約之人員
可是行員貸款卻有優惠利率
是不是有跟33條抵觸呢?
另外同一關係人包含
擔任總經理與二親等合計過半數董事之企業
但銀行公會的徵信表格只有需要填擔任負責人之企業
感覺實務跟法規上好像有點對不上
想請教一下有經驗的授信前輩指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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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對其職員從事擔保授信
條件不得優於同類對象
所稱職員泛指與銀行訂立僱傭契約之人員
可是行員貸款卻有優惠利率
是不是有跟33條抵觸呢?
另外同一關係人包含
擔任總經理與二親等合計過半數董事之企業
但銀行公會的徵信表格只有需要填擔任負責人之企業
感覺實務跟法規上好像有點對不上
想請教一下有經驗的授信前輩指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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