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標時廠商未到場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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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rossbearer (該隱)》之銘言:
: 標題: [請益] 開標時廠商未到場
: 時間: Thu Jan 16 18:14:17 2020
:
: 今天辦公室小妹問我一個問題:「開標時廠商未到場,可是第一二三次減價都先寫好蓋章了
: ,這樣要算嗎?」
:
: 然後,小弟就被擊沉了,請問各位先進有遇過嗎

直接把 最低的金額(第3次)視為廠商的"(未減價)報價"
遇到要比/議價時 再依您們機關未到場的方式處理

民法
第5條「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
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甚至可以認為 第3次減價所示金額是其能承做的金額(廠商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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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Rae avatarRae2020-01-20
其實你提的辦法還是有點爭議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20-01-24
如果該天才廠商的投標文件不只有減價單,另外還有標價單
Andrew avatarAndrew2020-01-25
,且該案還有其他廠商投標,而其他廠商的報價低於該天才
廠商的標單但高於於該天才廠商減價單第三次減價金額時,
你直接宣布該天才廠商得標,以其第三次減價金額為其標價
,難道不會有爭議?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20-01-29
當你不以標單為準而是以減價單為準時,就有點於法不合了
,如果又剛好開標時有其他廠商在場,我看主持人是沒那個
膽子照你說的思路做
Damian avatarDamian2020-02-01
這個方法不妥,有曲解廠商原意之虞
Jacky avatarJacky2020-02-02
我個人意見是可以依據採購法第60條無視之;我機關都還沒
“通知”你們廠商開始比減價,你就自行做減價動作,那這
個減價(減價單)當然是無效的
Jacob avatarJacob2020-02-04
然後那次開標就跟主持人說“通知”開始比減價的時間最好
精確到幾時幾分,當場發給廠商的減價單也要求廠商寫是幾
時幾分開始做比減價動作,然後主持人跟廠商抱怨為什麼這
麼麻煩時,記得自首都是自己白癡到把減價單當招標文件上
傳所以對不起真的很對不起
Daniel avatarDaniel2020-02-06
廠商的原意應該是「如有減價,依其書寫之標價為報價」
Linda avatarLinda2020-02-08
法規和函釋都未針對此種態樣做規定,所以採購人員找一
個較不會引發各方爭議的方式處理較為妥適
Ula avatarUla2020-02-12
我個人覺得如標單預載明減價欄位,似已允許廠商預先載
Zanna avatarZanna2020-02-13
明各該比減價格之標價。(且法令未禁止此作法)
Eartha avatarEartha2020-02-13
工程企字第09400092310號函有建議標單勿列減價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