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版上具經驗的版友們,
最近面臨一個餐飲委外案,
廠商是NGO,
因為權利金部分需要勾稽營業額,
NGO是不開發票的,
請教各位,
如果說他們下面原已經有一家公司,
(以該非營利團體名義申請的公司,只是所在地不在本案委託營運所在地)
那本案可以用那家公司的名義開立發票嗎?
還是一定要在委託營運標的範圍重新設一家新公司以開立統一發票?
最近跟廠商磨的快爆炸了,
感覺離被抓去關的日子不遠了,
乾脆上來請教一下各位,
或者有類似的案例或函釋可以參考嗎?
先謝謝各位~~ ㄒㄒ
--
Table of Contents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