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重榜人在法規上可以不放棄普考志願,
但卻絕對不是重榜人的權利。
法規面有很多讓人便宜行事的地方,
如果事事都以沒有禁止規定,所以我有權利,
到最後,吃虧的是後進的錄取者,
連帶的也會是先前的新進人員受害。
就算在公務界裡面,這種情形也是所在多有,
明明舉手之勞就可造褔他人,就是不去做,搞到最後,
機關實在受不了,終於出手制訂嚴苛的規定,
就是因為少數人不為他人著想,使得真正有需要的人享受不到便利。
權利?都妨礙到公務人員正常分發,造成機關和錄取人都受害,
這算那門子權利?
什麼時候權利可以去損害他人?行政法和政治學沒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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