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銀行貨銀102 - 金融業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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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執有丙(住所設於台北市)所簽發之票載發票日為102/1/1支票乙紙,
位於台北市之A銀行為付款人,甲背書轉讓給丁,丁於同年1/10向付款
人提示付款被拒。關於甲執有之支票,下列何項敘述正確?
A. 丁 對所有前手喪失追索權
B. 丁 應於拒絕日或其後5日內做成拒絕證書
C. 丁 行使追索權,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息百分之五記算
D. A銀行絕對不得對丁付款,否則應自負其責

ANS B

請問A選項為什麼錯了呢!?

想法 應該於1/8前為付款提示,所以執票人於1/10才提示,
無行使保全支票權利之行為,應不得行使追索權。

還是因為:可以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發票人也算前手之一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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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than avatarEthan2014-05-17
應該前手包含發票人,不然答案除發票人以外的前手才對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4-05-20
而且是票據,標題怎打貨銀
Kyle avatarKyle2014-05-24
感謝! Sorry 你說了才發現!!
Andy avatarAndy2014-05-28
那個7、15、2個月 是對"前手"的追索 逾期則喪失
Hedy avatarHedy2014-05-31
但對於發票人 就算過了提示期 執票人在一年內還是可行
使追索權 票據法130~136再看仔細些:)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4-06-04
提示期限過了,還是可以提示付款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4-06-08
只是怠於提示,造成損失可要求賠償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4-06-11
除非發行滿一年或撤銷委託付款
Ina avatarIna2014-06-15
拒絕付款,執票人可對所有前手追索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4-06-19
我上面說錯,超過提示期限只能向發票人追索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4-06-22
請問選項D 哪裡錯了嗎?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4-06-26
D選項如同y大講的啊 過提示期 只要一年之內或發票人還
沒取消對銀行的委託 只要執票人要求 銀行"得"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