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執有丙(住所設於台北市)所簽發之票載發票日為102/1/1支票乙紙,
位於台北市之A銀行為付款人,甲背書轉讓給丁,丁於同年1/10向付款
人提示付款被拒。關於甲執有之支票,下列何項敘述正確?
A. 丁 對所有前手喪失追索權
B. 丁 應於拒絕日或其後5日內做成拒絕證書
C. 丁 行使追索權,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息百分之五記算
D. A銀行絕對不得對丁付款,否則應自負其責
ANS B
請問A選項為什麼錯了呢!?
想法 應該於1/8前為付款提示,所以執票人於1/10才提示,
無行使保全支票權利之行為,應不得行使追索權。
還是因為:可以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發票人也算前手之一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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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台北市之A銀行為付款人,甲背書轉讓給丁,丁於同年1/10向付款
人提示付款被拒。關於甲執有之支票,下列何項敘述正確?
A. 丁 對所有前手喪失追索權
B. 丁 應於拒絕日或其後5日內做成拒絕證書
C. 丁 行使追索權,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息百分之五記算
D. A銀行絕對不得對丁付款,否則應自負其責
ANS B
請問A選項為什麼錯了呢!?
想法 應該於1/8前為付款提示,所以執票人於1/10才提示,
無行使保全支票權利之行為,應不得行使追索權。
還是因為:可以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發票人也算前手之一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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