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執有乙(住所設於台北市)簽發之支票一紙,發票日為民國102年7月1曰,未記載發票地,付款人為台中市A銀行,請問:該紙支票之法定提示期間末日為何?
答案是4
我想問的是發票地為台北付款地為台中,這兩個不都是直轄市,同個省市提示期間不是7天嗎,但答案為何是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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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4
我想問的是發票地為台北付款地為台中,這兩個不都是直轄市,同個省市提示期間不是7天嗎,但答案為何是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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