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高雄銀行票據 - 金融業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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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執有乙(住所設於台北市)簽發之支票一紙,發票日為民國102年7月1曰,未記載發票地,付款人為台中市A銀行,請問:該紙支票之法定提示期間末日為何?
答案是4

我想問的是發票地為台北付款地為台中,這兩個不都是直轄市,同個省市提示期間不是7天嗎,但答案為何是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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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3-07-05
要在同一直轄市才是七天
Sandy avatarSandy2013-07-09
臺北台中都是直轄市 不同直轄市 十五天 沒問題阿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3-07-13
要把直轄市看跟省一樣大 所以台北台中不在同一個省市內
George avatarGeorge2013-07-17
我記得有版友說,這部份票據法還沒有修正,所以完全不要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3-07-21
用現在方式思考,只要記得直轄市只有兩個(台北、高雄)
Olga avatarOlga2013-07-25
就好像如果是永和市 VS 北市中山區,也是要15天而不是7天
Andrew avatarAndrew2013-07-29
樓上 新北市 對 台北市 兩個直轄市 一樣也是15天...
Joe avatarJoe2013-08-02
疑~對阿,我是打15天沒錯呀
Lucy avatarLucy2013-08-06
但是你沒把新北當直轄市 就算是當做直轄市 答案也一樣吧
Yedda avatarYedda2013-08-10
為什麼要把直轄市想成只有兩個? 如果台南VS台中呢??
Iris avatarIris2013-08-14
中華民國目前有二個省,五個直轄市
Tracy avatarTracy2013-08-18
直轄市VS直轄市 15天沒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