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支付貨款,簽發面額為新台幣10萬元的支票給丙,餅不慎遺失。
就票據權利之行使,在未取得除權判決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丙既已喪失對支票的占有,不得行使票據上之權力
2.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丙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
3.丙得先對付款人為止付通知後,在於法定期限奈向法院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4.丙完成公示催告之聲請後,若甲不付款即得對甲提起清償票款之訴訟
這題我選的答案是4
我的想法是:
根據票據法第19條,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到期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支付,
所以當甲不付款的時候丙則可以提起訴訟。
不知道這樣的想法是不是哪裡錯?4錯在哪裡?
煩請各位解答,非常感謝!!!
===========確認之後請刪除虛線以上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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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票據權利之行使,在未取得除權判決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丙既已喪失對支票的占有,不得行使票據上之權力
2.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丙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
3.丙得先對付款人為止付通知後,在於法定期限奈向法院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4.丙完成公示催告之聲請後,若甲不付款即得對甲提起清償票款之訴訟
這題我選的答案是4
我的想法是:
根據票據法第19條,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到期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支付,
所以當甲不付款的時候丙則可以提起訴訟。
不知道這樣的想法是不是哪裡錯?4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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