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想請教一題票據法
Q:甲簽發1萬元本票…bababa, 甲為了防止乙給付有瑕疵傢俱因而有虧損,在本票
上記載「若乙交付傢具有所瑕疵,乙不得提示請求付款」
答案 D: 該記載為有害記載事項,票據無效
我選A:「該本票未違票據法規定,仍生票據法之效力」
我當下的思考是,「違反無條件支付,票據無效」-OK
但甲並沒有說,如果傢具壞了,我就不付錢 (設定有條件
而是記載「乙不得提示請求付款」 ->感覺上跟是記載不生效力的東西
雖然的確也是設了一個條件。 (公佈答案後,的確我想應該是我走火入魔)
但總是感覺不太一樣? 不知大家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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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lton、Pearson
能不能告訴我
努力與成果可以構成一條迴歸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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