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1. 支票
2. 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3. 視為見票給付
4. 如無特別約定,自發票日起算
5. 空白背書
6. 發票人依照匯票文義擔保承兌隊及付款之責
7. 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
8. 付款人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9. 所有前手
10. 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11. 以惡意取得票據 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12. 該到期日之記載無效
13. 該本票為無效票據
14. 一部分背書不生效力
15. 其未經承兌者,視為發票人保證
16. 表明為本票之文字
17. 保險公司
18. 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
19. 一年
20. 五個日曆日
21. 不生票據上之效力
22. 無對價及不相當對價取得票據者,不享有優於前手權利
23. 乙的背書推定於104年6月30日前
24. 發票日後15日內
25. 系指發票人於支票記載照付…….
26. 推定簽名在變造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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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支票
2. 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3. 視為見票給付
4. 如無特別約定,自發票日起算
5. 空白背書
6. 發票人依照匯票文義擔保承兌隊及付款之責
7. 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
8. 付款人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9. 所有前手
10. 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11. 以惡意取得票據 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12. 該到期日之記載無效
13. 該本票為無效票據
14. 一部分背書不生效力
15. 其未經承兌者,視為發票人保證
16. 表明為本票之文字
17. 保險公司
18. 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
19. 一年
20. 五個日曆日
21. 不生票據上之效力
22. 無對價及不相當對價取得票據者,不享有優於前手權利
23. 乙的背書推定於104年6月30日前
24. 發票日後15日內
25. 系指發票人於支票記載照付…….
26. 推定簽名在變造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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