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台企銀-票據法-本票 - 金融業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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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ekeheart (熊熊忘記)》之銘言:
: 台企銀105年的考題,
: 75.
: 依票據法規定,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
: 其金額至少須在多少元(新臺幣)以上?
: 1.
: 三百元
: 2.
: 五百元
: 3.
: 一千元
: 4.
: 二千元
: 答案本來是2:五百元,
: 但已更改成「全部送分」。
: 不是很懂這題全部送分的原因為何?
: 是題目有瑕疵嗎?
: 還是票據法第120條有修法了?


依票據法第120條最後一項規定: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這個五百元是強制規定,所以至少就是五百元,但法條未記明單位,依照法理解釋這五百元是"500銀元"(相當新臺幣1500元)。
問題是現在早就沒有銀元這個單位了、而法條裡的五百元又沒有寫明“新臺幣”。

(一銀元=3新臺幣)

所以這題目可能就因為這部分而有爭議、所以才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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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na avatarIna2016-03-02
原來法條的單位是用銀元
好像這個解釋應該就是送分原因了
Yuri avatarYuri2016-03-03
感謝!原來多個新臺幣差那麼多!
Joe avatarJoe2016-03-04
我能把這荒謬過時的法條,看成政府對台灣金融的決心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