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因為家庭因素,不得已臨時決定需要請育嬰留職停薪,
因2名子名皆未滿3足歲,查過這樣可以各請6個月有6成薪的育嬰留停,
今天去問,人事不確定這樣要怎麼簽,叫我先用一個小孩的名義先簽,
想請問有沒有版上前輩有相關經驗的,
這種情況要怎麼簽比較好,要分開簽嗎?
因為人事跟我說,若只請半年,市府可能不會給我們職務代理人,
我臉都快綠了,若這樣請半年 + 半年就沒給職代的話,回來不就被同事恨死…
但是因為小孩已經面臨無人可照顧的局面,
經濟情況也沒多好,本俸六成至少不無小補啊…@_@|||
--
Table of Contents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