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官遭押,台灣高等法院駁回抗告 - 律師工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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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99.07.23
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
摘  要: 臺灣高等法院有關蔡光治、李春地及黃賴瑞珍三人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對
其等所為羈押之裁定,提起抗告乙案之新聞稿。


臺灣高等法院新聞稿               
                         99.7.23
被告蔡光治、李春地及黃賴瑞珍三人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對
其等所為羈押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已於本(23)日16
時50分公告裁定主文:「抗告駁回」。請見本院99年度偵抗字第
832號裁定要旨如下:
(一)原審對被告李春地、蔡光治及黃賴瑞珍為訊問後,審酌檢
   察官提出之相關事證,綜合全部卷證資料,依法裁定羈押
   被告等人並禁止接見通信,原審對於羈押要件之審查並無
   不合。
(二)抗告要旨不可採之理由:
 1、同案被告六人經檢察官、調查局及原審訊問供述有諸多齟
   齬與不合理之處,有極大可能性於偵查、審判程序相互勾
   串,且何智輝經檢調搜索時逃逸,及同案被告謝燕貞於檢
   察官執行搜索時有毀損行動電話SIM卡之行為;審酌被告
   李春地與同案被告邱茂榮、被告黃賴瑞珍與何智輝於案發
   前通聯連絡情形,足認被告等人有勾串、湮滅證據之虞,
   被告等人抗告意旨稱無勾串共犯證人、湮滅證據之虞,均
   不可採。
 2、按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依貪污治罪條例處斷;又
   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者,亦依該條例
   處斷,貪污治罪條例第2、3條定有明文。原裁定認定被告
   蔡光治為公務員、被告黃賴瑞珍雖非公務員,但涉嫌與公
   務員共犯,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
   被告黃賴瑞珍、蔡光治辯稱未觸犯貪污犯行或僅涉犯貪污
   治罪條例第11條之罪嫌云云,均無礙於原審關於羈押事由
   之認定。
 3、有無羈押之必要之審查,乃法院就具體個案情節斟酌客觀
   情事,於羈押之目的與手段間衡量,有無明顯違反比例原
   則之情形。原審對羈押必要性之審查,核無違法或不當。
(三)本院審酌被告等所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嚴重斲傷國家
   司法威信,對司法形象之傷害甚深,審酌國家刑罰權之公
   益考量,衡量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
   由之私益後,亦認對被告等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等處分
   係屬適當、必要,抗告意旨主張均無可採,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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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avid avatarDavid2010-07-27
公正!
Lauren avatarLauren2010-07-31
如果是抗告成功撤銷原裁定 我想光口水就會把高院沖倒
Noah avatarNoah2010-08-04
認罪的 都要進去押了 何況這三個?
Tom avatarTom2010-08-07
現在裁定抗告成功的法官,說不定下一波就進去了......
Hedy avatarHedy2010-08-11
抗告駁回 --> 司法正義 ; 抗告成功 --> 司法已死
Hedwig avatarHedwig2010-08-15
似乎有些比較年長的道長早已耳聞某些法官的行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