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訓會的網站今天公佈訓練計劃
九十七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
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連結:http://kuso.cc/3WJV
以下截取部份要點。詳盡內容還是移駕官網 :)
四、訓練時間
(一)訓期為一年:教育訓練十一個月(含實習二個月),實務訓練為一個月。
(二)消防機關之現職公務人員且未具警察官身分者,教育訓練為五個月
(含實習四個月),實務訓練一個月,合計訓期為六個月。
六、訓練機關(構)學校
(一)教育訓練:由內政部委請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據說是警專)
(二)實務訓練:由各用人機關辦理。  ̄ ̄ ̄ ̄ ̄ ̄
十二、體格複檢
受訓人員報到後,訓練機關(構)學校得視個案情況,令受訓人員至桃園署立醫院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或各地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陳報內政部(消防署)
轉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十三、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教育訓練期間:
受訓人員未占用人機關實缺,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供給膳宿、服裝及訓練
機關、學校印行之教材,並得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
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額標準發給津貼(23700元)
,並得補助辦理健保。
2、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額標準發給津貼(17890元)
,並得補助辦理健保。
(請問一下特考班學長/姐,補助辦理的意思是政府會替學員免費加保?)
 ̄ ̄ ̄ ̄
(二)實務訓練期間:
受訓人員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依下列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
、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
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及其他法定
加給,並得補助辦理健保。
2、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及其他法定
加給,並得補助辦理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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