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考選部考試公告 - 消防工作討論

By Jacob
at 2008-11-25T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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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考選部考試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選特字第0971501424號
主旨:舉辦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
考試、98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
巡防人員考試、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及98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
任公務人員考試。
依據:考試院民國97年11月20日第11屆第12次會議。
公告事項:
壹、考試等別、類(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等別、類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1。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等別、類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表
┌──┬──────┬──┬─────────────┐
│ │ │ │ 暫定需用名額 │
│等別│ 類別 │性別├───┬────┬────┤
│ │ │ │ 名額 │ 合計 │ 總計 │
├──┼──────┼──┼───┼────┼────┤
│ │ │ │ │ │ │
│ │ │ 男 │ 958 │ │ │
│ │ │ │ │ │ │
│ │行政警察人員├──┼───┤ 1,170 │ │
│ │ │ │ │ │ │
│ │ │ 女 │ 212 │ │ │
│ │ │ │ │ │ │
│四等├──────┼──┼───┼────┤ 1,670 │
│ │ │ │ │ │ │
│ │ │ 男 │ 450 │ │ │
│ │ │ │ │ │ │
│ │消防警察人員├──┼───┤ 500 │ │
│ │ │ │ │ │ │
│ │ │ 女 │ 50 │ │ │
│ │ │ │ │ │ │
├──┼──────┴──┴───┴────┴────┤
│ │一、表列暫定需用名額,依內政部實際任用需要,分│
│ │ 定男女名額. │
│備註│二、表列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
│ │ 擇優增減錄取。 │
│ │三、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需用名額需要時,於本考│
│ │ 試典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經考試院核定,│
│ │ 得增加需用名額。 │
└──┴───────────────────────┘
貳、考試日期:
一、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
民國98年3月7日(星期六)至8日(星期日)。
參、考試地點:分設北部考區(台北)、中部考區(台中)及南部考區(高雄)三考區
(但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僅設北部考區)。
肆、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分別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
規則」
伍、體格檢查時間及標準: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98年公務人員
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及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應考人於筆
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向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
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或不得參加第二試。其體格檢查標準,除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規定辦理外
,另分別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為四等
考試。
前項四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試。
第 三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二十八歲以下,具有下列
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本考試之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經核准免服兵役者,但現正服役(含替代役)者,
須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四個月內退役並持有權責單位發給之證明文件,始得報考。
曾服務警察、消防等機關因案免職者不得報考本考試。
第 四 條 本考試各類別得依內政部實際任用需要,分定男女錄取名額。
第 五 條 (刪除)
第 六 條 本考試各類別之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酌增錄取名額,
列入候用名冊。
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前項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
計算。
第 八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十四日內,應向試務機關
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
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由內政部指定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廢止其受訓資格。
第 九 條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一六五公分,女性不及一六O公分者。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
不及一五八公分,女性不及一五五公分。
二、體格指標:男性不及十八或超過二十八;女性不及十七或超過二十六。
其計算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
第一位,四捨五入。
三、視力:各眼裸視未達O.二者。但矯正視力達一.O者不在此限。
四、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O分貝者。
五、辨色力:色盲者。
六、血壓:收縮壓超過一四O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超過九十五毫米水銀柱
(mm.Hg)者。
七、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八、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九、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者。
十、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者,但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軍人或退除役人員
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十一、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十二、患有精神病者。
十三、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第 十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
內政部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十 一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取得警察官任官資格及警察、消防機關、學校
有關職務任用資格。
前項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
警察、消防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任職。
第一項取得資格範圍及第二項限制轉調期限,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
查照。
第 十 二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 十 三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
,一併報請考試院核備。
第 十 四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陸、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自民國97年12月2日起至12月11日止。(網路下載書表報名截止時間
為12月11日下午5時,無論採網路下載書表報名或印刷紙本報名,均須於規定期限
內寄出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報名表件一律掛號郵寄通訊報名,並以郵戳
為憑,郵戳日期以97年12月12日前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二、報名郵寄地點:11602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三、報名方式:
(一)本6項考試除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
考試限採網路下載書表報名外,其餘4項考試請就網路下載書表報名及印刷紙本
報名擇一辦理,不可重複。
(二)採網路下載書表報名者:不須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請登入本部全球資訊
網,網址為http: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後,即可進入網路報名資訊
系統入口網站,或以網址register.moex.gov.tw直接進行報名,並下載應考
須知及報名書表。為避免報名截止日下午5時截止報名前應考人集中上網,造成
網路流量壅塞,影響個人報名作業,請應考人於報名截止日前,儘早完成報名
作業,以維護權益。
(三)採印刷紙本報名者,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方式如下:
1、現購:
(1)時間:自民國97年12月2日起至12月11日止
(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6時,週六、日及國定假日不發售)。
(2)地點:國家考試書表發售中心(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1段74號考選部第二
試務大樓1樓,電話:02-22363491或22369188轉3215)。
(3)工本費:每份新台幣35元。
2、函購:
(1)時間:自民國97年11月26日起至12月5日止。
(2)地點:11643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1段74號國家考試書表發售中心。
(3)工本費:每份新台幣50元(含郵政劃撥手續費15元,如函購2份以上,郵政
劃撥手續費請另洽郵局),請以郵政劃撥辦理(郵政劃撥帳號:
50029765;帳戶:考選部書表費專戶),並請將郵局掣給之
郵政劃撥儲金收據連同貼足郵資(書表連同回件信封每份重量
約230公克)之A3大型信封1個,書妥姓名、地址,註明「函購
98年基層警察特考報名書表」,寄至前開地點,以憑寄發。雖經
辦理郵政劃撥,但未即依規定或逾函購時間,始將劃撥收據寄出
而致延誤無法報名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柒、應考人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後備軍人應繳規費予以優待,依照規定數額減半
收取,其餘均不予優待。
捌、其他有關事項,詳載於本6項考試「應考須知」。
考試各項科目
一、國文(作文、公文與選擇)。
二、中華民國憲法概要(全部選擇)。
三、英文(全部選擇)。
四、法學緒論(全部選擇)。
五、災害防救法(選擇與申論題)。
六、普通物理學概要與普通化學概要(全部選擇)。
(小小提示:請把化學表背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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