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T在4/11/2010過期
H1在4/1/2010遞出申請,4/9收到notice
今天太突然發現到這個問題, 我不知道是只有我太後知後覺還是..
再OPT期間我一直都在同樣的公司上班,
在申請H1時, 我只確認是否可以在遞出工作申請期間工作,
當答案是可以時, 我完全忽略掉身分的問題..
今天好心的同事提醒我有關I-20extention,
原來在Cap-Gap這段期間, 我是必須提出這樣的申請(雖然OPT會自動延長..)
但是我現在還沒確定是否現在還來的及做i-20的申請,
因為事發一個多月後才知道有這回事..
請問各位, 以現在的情況而言, 我還可以合法居留嗎?
會影響到H1的申請嗎?(因為我明天才要去學校申請I-20, 那是否要用補件的方式?)
謝謝各位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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