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P銀行文件寄丟的責任 - 國貿工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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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出口商,於大×銀行托收,差不多於出口後將相關文件給銀行,
ETD和ETA大約有一個月,等我ETA快到時,跟客戶催錢時,
客戶跟我講對方銀行文件沒收到,當時我就電放和寄電子文件給客戶,
但後來還是沒有原始文件卡在海關,損失1千多美金延滯費,
客戶拿發票反跟我求償。

我們跟銀行求償時,他把予頭轉向Dxx貨運公司,但貨運公司依承運條款也只願賠
100美金,也說不出為什麼快捷三天,過一個月才跟我們提出掛失。

銀行指出文件寄出後二個禮拜有發電文給對方銀行,因對方銀行卻沒回應,
但寄件人也沒追蹤文件去向。

我承認我有過失,讓報關行重作文件再寄出就好了,但定是一定要出口商賠嗎,
歷史再重演,寄件人和送寄人再出槌,後面罰款日期都是我倒大楣,其它人沒連帶責任
這對我很不公平....

有人能幫我嗎? UCP 522我也翻過了,煩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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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avid avatarDavid2011-03-18
UCP600 規定銀行對單據有效性及傳送遲延或錯誤不用負責~
Iris avatarIris2011-03-21
所以老師有說最好隔幾天在寄另一份比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