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ance板 beyondthee v.s neverli - 金融業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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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L_LifeJob 看板 #1G12ENi5 ]

作者: smart1988 (蒼穹的斯斯)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判決] Finance板 beyondthee v.s neverli
時間: Mon Jul 16 22:22:11 2012

申訴案由:7/16 beyondthee □ [申訴] Finance版 neverli版主 濫用職權水桶

申訴人:beyondthee

被申訴人:never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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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板主 neverli 敗訴。需限期執行以下所述措施,期限由文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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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一、根據申訴人 beyondthee 所述之,板主 neverli 以「惡意騷擾」此一負面形容詞,
  用以形容申訴人 beyondthee 傳達給板友 s00285 之信件,
  根據組務判定,此一形容詞過於主觀,因為信內僅節錄法條要求對方注意,
  況且,板主無權依照申訴人 beyondthee 之職業背景斷定其該有何種行為,
  因此依此狀況而言,判定對方為惡意騷擾是不合理的

  然則,是否受到騷擾以及判定該行為是否擾人,乃為受騷擾人所決定的,
  因此該信件是否構成騷擾,端看受騷擾人之感受,板主之公告也需依此作判定。

  此一事件源於板友 s00285 認為受到騷擾,而板主依板規將申訴人 beyondthee 水桶。

  判決如下:板主 neverli 需立即解除水桶

       重新審視用語,依照板規決定是否維持原判或更改判決,重新發公告。

       判決過程,需重新確認是否真有受騷擾之現象,新判決組務並不干涉。

  對於板主之懲處:無。惟因板主用詞不當,日後需多加注意。


二、根據申訴人 beyondthee 所述之,板主於公告文內稱其騷擾多人
  觀板主公告,其內文為 #1G0MQnds (Finance)

  我懷疑你騷擾很多人,不會因為你其實只有發給一個人而是錯誤的(後略)

  這一句話之大意,依組務解讀,應為『這一事件,即使你只有騷擾一人也是錯的』,
  根據 Finance 的板規:

  A水桶無限期
  1. 商業廣告(以簽名檔、自介文、推文等各種形式挾藏廣告者都算)
  2. 水桶期間使用分身ID發文或推文
  3. 以水球或信件騷擾板友經查證屬實者
  4. 發表營利目的之問卷文
  5. 買賣交易達成之後惡意放人鴿子者

  按照板規說明,即使只騷擾一人亦為永久水桶,故此篇判決有板規依據。

  判決如下:大致同上條。但因公告內用詞不明確,新公告務求簡潔明瞭。

  對於板主之懲處:無。


三、板主於 #1F_im2aX (Finance) 之公告,標題及內文皆太過於聳動,
  如申訴人 beyondthee 所述,於尚未確定騷擾之時即發此公告,
  不僅爭議過高,對於看板使用者而言亦是不良示範。
  
  判決如下:備份至精華區後立即砍除該篇公告,並再次正式發文為此道歉。

  對板主之懲處:鑒於是第一次發生,口頭申誡。往後公告用語務求精準。


四、關於板標一事。板標用處為提醒告知看板使用者某些資訊,
  此板標僅標明文章編號,並無其他用意,至少我看不出來。

  判決如下:不懲處。

  對板主之懲處:無。


五、關於申訴人 beyondthee 所述,使用者 s00285 張貼之網址侵犯到個資。

  此一爭議點,除去個資法尚未正式上路外,
  須注意 PTT 為公開性質之私人站台,其內之文章雖為發文者私有之財產,
  但並不具有隱密性,亦即,發表於 PTT 上之文章是任何人都能觀看的,
  只要鍵入適當文字,無論何種搜尋引擎都能找到該篇文章的情況下,
  該篇文章稱不上是隱私。

  況且於該看板發表文章,並寫明自身職業,皆出於申訴人 beyondthee 之自主意願,
  在不違反著作權的情況下,看板使用者得以用合法方式傳播文章,
  故板主未判定使用者 s00285 散佈個資,並無失職。


  以上。


                        smart1988 @ Life_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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