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律師大概被我催煩了,
他沒幾天寄給我幾份文件要我過目, 假如沒問題, 就請我的公司負責人簽名
文件有,
i-129, petition for a nonimmigrant worker
ETA, form 9035 &9035E
G-28, notice of entry of appearance as attorney or accredited representative
還有一份是以我公司名義寄出的請願書(petition)
那份請願書提及到公司服務項目, 我的工作內容, 及雇用我的原因
我想問的是...
除了這幾份文件, 加上自己的文件, 還需要特別注意哪些事項嗎?
還有, 那份請願書上沒有提到為何要雇用外國人做這職位的原因,
H1有需要在這點做特別的說明嗎?
最後, 是不是蒐集好簽名後, 律師就不用再多做其他的文件, 就等著三月底送件就行?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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