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由香港公司跟韓國購買,大陸公司收貨
要求對方做電放,同時也要寄正本提單給大陸
對方是韓國的貿易商
電放: 希望可以在正本提單到達前先做事前準備工作
正本提單: 大陸海關檢查用
對方說LC條款上面我們列了兩相抵觸的事項:
對方說:
1. 46A:正本提單
47A:發行電放提單
2. L/C 上 consignee 是 TO ORDER OF SHIPPER 的話不能發行 SURRENDERED B/L
而且2張 SURRENDERED B/L 銀行不能接受
問題: 1.難道我做電放,對方不能寄給我正本提單嗎?
2. consignee 是 TO ORDER OF SHIPPER 的話不能發行 SURRENDERED B/L?
是什麼意思呢?
3. 2張 SURRENDERED B/L 銀行不能接受?
對方銀行是怕瑕庛嗎?只要我們這裡OK,他們把文件寄過來不就OK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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