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營銀行會裁員嗎?30歲以後再考會太老嗎? - 金融業討論
By Harry
at 2009-02-02T14:18
at 2009-02-02T14:18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shoxnike (我該不會是戀鞋癖吧)》之銘言:
: 上面的推文實在看不下去了....
: 1、3、4、5、6題,應該都沒什麼爭議了
: 但是第2題....
: 應該要看你想要從何種角度來定義公務員,
: 公務員的範圍可從現行的三種法律來定義:
: 一、公務人員保障法--定義工作保障權
: 二、公務員服務法--定義行為舉止規範
: 三、中華民國刑法--判刑身分的分類
: 而原作者這篇文章應該是比較關心工作權益,如果以工作權益為出發點,
: 就要以公務人員保障法來定義公務員,
: 此法定義的公務員為「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
: 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
: 之公立學校職員、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及依法任用之人員、機關組織編
: 制內依法聘用(任)、僱用人員。」
: 所以台銀、土銀、中國輸出入銀行、中央存保、台電、台水、中華郵政等國營事業員工
: 皆受公務人員保障法保障,即國營事業員工對於工作相關權益(資遣、考績結果)皆享有
: 復審、申訴、再申訴的權利,而這些權利非關於國家考試及格與銓敘審定與否。
: 另外要注意的是教「師」及軍人,不在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的保障範圍內,所以以公務
: 人員保障法來定義公務員,軍人與公立學校教師不是公務員。
: 詳細內容請見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華民國91年1月3日公保字第0900007239號書函
你恐怕有誤解吧~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4.12.27(94)公申決 字第 0335 號:
…次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 條規定:「‥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
定之。」是保障法第 102 條第 3 款所稱之依法任用,自應作相同解釋,即以
依法律任用者為限,而目前部分公營事業仍未制定任用法律,僅以內部行政規章
進用人員者,該等公營事業從業人員即非屬依法律任用之人員。再者,公務人員
之任用,係以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為據,依該法之規定意旨,須經銓敘部審定
合格,始完成任用程序,故公營事業人員,除法律另有規定 (如交通事業人員任
用條例規定中之員級、佐級、士級人員不須送銓敘部審定) 外,自仍以經銓敘審
定完成公務人員之任用程序者,始為依法任用之人員。是保障法第 102 條第 3
款所稱之依法任用,自應解釋為依法律任用。…
保訓會明白指出:
公營事業依法律任用者始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所以目前台銀、土銀、輸出入銀等公營銀行所屬人員都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但若是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則應適用公務員服務法(銓敘部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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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面的推文實在看不下去了....
: 1、3、4、5、6題,應該都沒什麼爭議了
: 但是第2題....
: 應該要看你想要從何種角度來定義公務員,
: 公務員的範圍可從現行的三種法律來定義:
: 一、公務人員保障法--定義工作保障權
: 二、公務員服務法--定義行為舉止規範
: 三、中華民國刑法--判刑身分的分類
: 而原作者這篇文章應該是比較關心工作權益,如果以工作權益為出發點,
: 就要以公務人員保障法來定義公務員,
: 此法定義的公務員為「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
: 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
: 之公立學校職員、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及依法任用之人員、機關組織編
: 制內依法聘用(任)、僱用人員。」
: 所以台銀、土銀、中國輸出入銀行、中央存保、台電、台水、中華郵政等國營事業員工
: 皆受公務人員保障法保障,即國營事業員工對於工作相關權益(資遣、考績結果)皆享有
: 復審、申訴、再申訴的權利,而這些權利非關於國家考試及格與銓敘審定與否。
: 另外要注意的是教「師」及軍人,不在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的保障範圍內,所以以公務
: 人員保障法來定義公務員,軍人與公立學校教師不是公務員。
: 詳細內容請見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華民國91年1月3日公保字第0900007239號書函
你恐怕有誤解吧~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4.12.27(94)公申決 字第 0335 號:
…次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 條規定:「‥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
定之。」是保障法第 102 條第 3 款所稱之依法任用,自應作相同解釋,即以
依法律任用者為限,而目前部分公營事業仍未制定任用法律,僅以內部行政規章
進用人員者,該等公營事業從業人員即非屬依法律任用之人員。再者,公務人員
之任用,係以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為據,依該法之規定意旨,須經銓敘部審定
合格,始完成任用程序,故公營事業人員,除法律另有規定 (如交通事業人員任
用條例規定中之員級、佐級、士級人員不須送銓敘部審定) 外,自仍以經銓敘審
定完成公務人員之任用程序者,始為依法任用之人員。是保障法第 102 條第 3
款所稱之依法任用,自應解釋為依法律任用。…
保訓會明白指出:
公營事業依法律任用者始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所以目前台銀、土銀、輸出入銀等公營銀行所屬人員都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但若是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則應適用公務員服務法(銓敘部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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