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報稅的問題來請教諸位先進:
律師為A自然人提供有償之法律服務
A表示將由其設立之B法人開出扣繳憑單給律師
無論客戶是自然人或法人 有無扣繳憑單 律師還是要誠實報稅啦
問題在於:
國稅局依據法院裁判進行徵信 勢必發現案件當事人是A非B
且律師係為A之個人事務提供法律服務
而費用卻列作B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減除之成本
如此似不見當!
各位道長應該也曾遇過類似情境吧?!
如何在維持客戶關係下 委婉向客戶說明呢?
或是說 仍可由B開出扣繳憑單 待國稅局徵信時再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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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為A自然人提供有償之法律服務
A表示將由其設立之B法人開出扣繳憑單給律師
無論客戶是自然人或法人 有無扣繳憑單 律師還是要誠實報稅啦
問題在於:
國稅局依據法院裁判進行徵信 勢必發現案件當事人是A非B
且律師係為A之個人事務提供法律服務
而費用卻列作B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減除之成本
如此似不見當!
各位道長應該也曾遇過類似情境吧?!
如何在維持客戶關係下 委婉向客戶說明呢?
或是說 仍可由B開出扣繳憑單 待國稅局徵信時再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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