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一個規定 也是之前在處理台幹機票的時候遇到的問題
如同之前版友提到的 探親費用可以不計所得稅
原先的法令沒有限制次數
後來用行政命令規定了一個次數--> 2次
以下是文件內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執行標準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054號)第四條的規定,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
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個提供探親的交通支出憑證(影本),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
其實際用於本人探親,且每年探親的次數和支付的標準合理的部分給予免稅。但在執行中
,對如何掌握“每年探親的次數和支付的標準合理的不部分”,要求予以進一步明確,現
對此統一規定如下:
一、可以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優惠待遇的探親費,僅限於外籍個人在我國的受雇地與
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2次的費用。
二、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對於此前發生且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探親費也應按本
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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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遊在城市的藍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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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之前版友提到的 探親費用可以不計所得稅
原先的法令沒有限制次數
後來用行政命令規定了一個次數--> 2次
以下是文件內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執行標準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054號)第四條的規定,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
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個提供探親的交通支出憑證(影本),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
其實際用於本人探親,且每年探親的次數和支付的標準合理的部分給予免稅。但在執行中
,對如何掌握“每年探親的次數和支付的標準合理的不部分”,要求予以進一步明確,現
對此統一規定如下:
一、可以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優惠待遇的探親費,僅限於外籍個人在我國的受雇地與
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2次的費用。
二、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對於此前發生且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探親費也應按本
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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