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條例》草案 - 社工
By Olivia
at 2013-09-28T00:52
at 2013-09-28T00:52
Table of Contents
【2013.09.26新聞稿】
立委王育敏提《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條例》草案,盼專法保障社工安全與權益
根據衛生福利部的統計,截至101年12月底止,全國社會福利領域的專職社工人員共有
9,457人,其中任職政府部門者有3,046人,任職民間單位者有6,411人。長期以來,不論
公私部門,社工人員在服務過程中遭受辱罵、恐嚇、騷擾、甚至攻擊的案件屢見不鮮。立
委王育敏引述康健雜誌日前的調查指出,全台逾9成的兒少保護社工曾受到案家騷擾、恐
嚇、跟蹤或攻擊;而人身安全風險,更高居兒保社工壓力來源的第三位。社工專協調查也
顯示,有5成5的社工人員在服務過程中曾遭到辱罵,近4成的社工曾遭受威脅,從未遭言
語或肢體暴力攻擊的社工僅有3成。相形之下,政府部門及民間團體多半未提供社工完整
、實用的安全保障及訓練機制,導致社工執業風險居高不下。
為了強化社工人員執業安全保障,立委王育敏曾在今年6月18日召開公聽會表示,
國內並無全國性法規可確保社工執業安全,現行《社會工作師法》的適用對象,僅限通過
專技高考的社工師,並不及於所有從業的社工人員;另考量社工可能受僱於公部門(含公
務員、約聘僱人員等)及民間單位,且工作屬性特殊、執業風險偏高,王育敏認為應訂定
專法,擴大保障社工執業安全。當時,王育敏的主張獲得與會者一致認同。
王育敏表示,她隨後要求辦公室團隊參考該場公聽會的結論、國內相關法規文獻
及美國密西根州2001年實施的《麗莎法案》(Lisa's Law)、美國國會2007年提出的《社工
安全法案》(Teri Zenner Social Worker Safety Act)等先進國家立法例,近期已研擬完
成《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條例》草案。
王育敏提出的《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條例》草案,全文共31條,立法重點如下
:
一、 雇主必須為社工人員投保意外事故保險,對於從事危險性職務的社工人員,雇主應
根據其職務危險程度,提供危險津貼。
二、 雇主應依社工人員的職務內容,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包括:加強社工人員的安全防
護訓練;對於執行危險職務的社工,實施職前安全教育,告知社工人員於執行職務過程中
可能遭遇的危險,並提供預防危害的標準作業流程;加強與當地警察機關連繫,提供安全
防護設備(如GPS追蹤設備、GPS電話等通訊系統、防狼/胡椒噴霧劑等);對於執行特殊職
務的社工人員,其個資應予保密,並提供隱密的工作場所;社工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
如遭遇民眾非理性抗爭而遭受危險之虞時,雇主應速請當地警察機關派員處理;建立安全
防護通報機制及緊急連絡人名冊。
三、 社工人員執行危險職務時,得視對象、危險情狀、程度與地點,請求警察人員、村(
里)長、社政人員、醫事人員、民政人員、戶政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協同執行。
四、 雇主應依社工人員的業務內容、性質及實際需要,會同社工人員代表訂定適合其需
要的執行職務安全守則,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
五、 社工人員因執行職務遭受騷擾、恐嚇、威脅,應即通知雇主為適當處理。必要時,
雇主應通報警察或相關機關協助處理。
六、 社工人員因執行職務遭受侵害時,雇主第一時間應立即進行急救,通知社工的緊急
聯絡人,並通報警察或相關機關。雇主應於知悉事故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遭受侵害的
社工人員亦得自行通報。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於24小時內派員協助處理。
七、 社工人員執行職務遭受侵害,雇主應負事後照顧責任,並支付相關費用,包括協助
就醫、驗傷及採證、聯絡警察機關、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協助、協助轉介專業機
關進行諮商輔導或治療照護、調查事故發生原因、檢討改進相關安全防護措施等。
八、 雇主提供安全防護措施有違法或不當時,社工人員得向各級主管機關申訴。
九、 行政機關委託民間機構、團體、社會工作師事務所辦理社會工作業務者,應自行負
擔本條例所定各項執業安全費用。
立委王育敏今天(26日)再次舉辦公聽會,邀集基層社工、社工專業組織、民間
兒少、婦女、老人、身心障礙、醫務社工團體、中央部會及地方政府等32個單位代表,針
對《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條例》草案進行深入討論,盼使條文內容更周延可行,提供社
工人員更安全、有尊嚴的工作環境。王育敏表示,下週將展開這項法案的連署,接著會以
最快的速度提案,希望能在本會期三讀通過,嘉惠全國各地的社工人員。
--
立委王育敏提《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條例》草案,盼專法保障社工安全與權益
根據衛生福利部的統計,截至101年12月底止,全國社會福利領域的專職社工人員共有
9,457人,其中任職政府部門者有3,046人,任職民間單位者有6,411人。長期以來,不論
公私部門,社工人員在服務過程中遭受辱罵、恐嚇、騷擾、甚至攻擊的案件屢見不鮮。立
委王育敏引述康健雜誌日前的調查指出,全台逾9成的兒少保護社工曾受到案家騷擾、恐
嚇、跟蹤或攻擊;而人身安全風險,更高居兒保社工壓力來源的第三位。社工專協調查也
顯示,有5成5的社工人員在服務過程中曾遭到辱罵,近4成的社工曾遭受威脅,從未遭言
語或肢體暴力攻擊的社工僅有3成。相形之下,政府部門及民間團體多半未提供社工完整
、實用的安全保障及訓練機制,導致社工執業風險居高不下。
為了強化社工人員執業安全保障,立委王育敏曾在今年6月18日召開公聽會表示,
國內並無全國性法規可確保社工執業安全,現行《社會工作師法》的適用對象,僅限通過
專技高考的社工師,並不及於所有從業的社工人員;另考量社工可能受僱於公部門(含公
務員、約聘僱人員等)及民間單位,且工作屬性特殊、執業風險偏高,王育敏認為應訂定
專法,擴大保障社工執業安全。當時,王育敏的主張獲得與會者一致認同。
王育敏表示,她隨後要求辦公室團隊參考該場公聽會的結論、國內相關法規文獻
及美國密西根州2001年實施的《麗莎法案》(Lisa's Law)、美國國會2007年提出的《社工
安全法案》(Teri Zenner Social Worker Safety Act)等先進國家立法例,近期已研擬完
成《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條例》草案。
王育敏提出的《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條例》草案,全文共31條,立法重點如下
:
一、 雇主必須為社工人員投保意外事故保險,對於從事危險性職務的社工人員,雇主應
根據其職務危險程度,提供危險津貼。
二、 雇主應依社工人員的職務內容,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包括:加強社工人員的安全防
護訓練;對於執行危險職務的社工,實施職前安全教育,告知社工人員於執行職務過程中
可能遭遇的危險,並提供預防危害的標準作業流程;加強與當地警察機關連繫,提供安全
防護設備(如GPS追蹤設備、GPS電話等通訊系統、防狼/胡椒噴霧劑等);對於執行特殊職
務的社工人員,其個資應予保密,並提供隱密的工作場所;社工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
如遭遇民眾非理性抗爭而遭受危險之虞時,雇主應速請當地警察機關派員處理;建立安全
防護通報機制及緊急連絡人名冊。
三、 社工人員執行危險職務時,得視對象、危險情狀、程度與地點,請求警察人員、村(
里)長、社政人員、醫事人員、民政人員、戶政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協同執行。
四、 雇主應依社工人員的業務內容、性質及實際需要,會同社工人員代表訂定適合其需
要的執行職務安全守則,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
五、 社工人員因執行職務遭受騷擾、恐嚇、威脅,應即通知雇主為適當處理。必要時,
雇主應通報警察或相關機關協助處理。
六、 社工人員因執行職務遭受侵害時,雇主第一時間應立即進行急救,通知社工的緊急
聯絡人,並通報警察或相關機關。雇主應於知悉事故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遭受侵害的
社工人員亦得自行通報。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於24小時內派員協助處理。
七、 社工人員執行職務遭受侵害,雇主應負事後照顧責任,並支付相關費用,包括協助
就醫、驗傷及採證、聯絡警察機關、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協助、協助轉介專業機
關進行諮商輔導或治療照護、調查事故發生原因、檢討改進相關安全防護措施等。
八、 雇主提供安全防護措施有違法或不當時,社工人員得向各級主管機關申訴。
九、 行政機關委託民間機構、團體、社會工作師事務所辦理社會工作業務者,應自行負
擔本條例所定各項執業安全費用。
立委王育敏今天(26日)再次舉辦公聽會,邀集基層社工、社工專業組織、民間
兒少、婦女、老人、身心障礙、醫務社工團體、中央部會及地方政府等32個單位代表,針
對《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條例》草案進行深入討論,盼使條文內容更周延可行,提供社
工人員更安全、有尊嚴的工作環境。王育敏表示,下週將展開這項法案的連署,接著會以
最快的速度提案,希望能在本會期三讀通過,嘉惠全國各地的社工人員。
--
All Comments
By Robert
at 2013-10-02T10:35
at 2013-10-02T10:35
Related Posts
三份工作的選擇
By Victoria
at 2013-09-27T01:30
at 2013-09-27T01:30
新加坡樟宜國際機場徵-地勤人員
By Ingrid
at 2013-09-26T01:47
at 2013-09-26T01:47
新加坡徵華語幼教老師
By Jake
at 2013-09-26T01:43
at 2013-09-26T01:43
八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By Lily
at 2013-09-25T11:50
at 2013-09-25T11:50
未來在等待的社工 國際研討會
By John
at 2013-09-24T22:55
at 2013-09-24T2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