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業務無關之行為」應有參考標準 - 考績
By Connor
at 2022-06-18T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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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上班時間內不得從事與業務無關之行為」應有參考標準 / 張
民國111年6月9日,臺北市政府以公文函告所屬機關學校,再次重申,上班時間,不
得從事與業務無關之工作。我想起2份與此事相關的函釋,及我去年11月3日寫給行政院人
事行政總處人事長信箱的電子郵件。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2年5月30日總處培字第10200355842號函釋,是重申公務
員於辦公時間應盡職負責,悉心努力,不得利用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請加強
宣導並嚴加考核。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10月6日局考字第0980064840號函,係因當時有媒體報導
少數公務員於上班時間從事網路遊戲,爰請各機關學校加強宣導,上班時間不得利用電腦
網路設備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
這兩份函釋,都是請機關學校依照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令、行政院及所屬
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相關規定,對所屬嚴加考核並作適當處理。
但我由網路討論區得知,實際擔任公務員的人,都存在著類似的問題:所謂「與公務
無關之行為」由誰來認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是否可以提供一些「參考標準」,還是由
各機關、學校的人事單位,遇到問題時個案判斷?上班八小時內,難免都需要起身走動,
時而舒展筋骨、時而閒話家常,也難免有時要接聽、回撥個人電話,收發簡訊,或者預定
午休、下班後的午晚餐外帶自取,這些,是不是可容許的範圍?滑手機玩遊戲、看網路新
聞當然是不對的,但如果是休息時滑了一分鐘、兩分鐘,是不是還可以接受?
為了詢問這樣的法規疑義,去年11月3日,我曾以個人身分,寫信給人事行政總處人
事長信箱,以我個人能想到的、曾在網路討論區看到被討論的行為樣態,提出來,請問人
事總處。我當時的提問內容是:
「長官您好!有關貴總處102年5月30日函釋略以:公務員於上班時間內,不得從事無
關公務之活動。請問:
一、關於此部分,於102年5月後是否有更新之函釋?
二、如同仁於上班時間內,為抒發工作壓力,短暫從事以下活動,是否即與規定有違
,或者應視影響他人及公務進行之程度,由個案認定?(一)玩手機遊戲 (二)看手機影片
(三)爬樓梯運動 (四)為盆栽澆水 (五)至戶外抽菸 (六)領外送餐點或預約外帶 (七)撥個
人電話/收發簡訊 (八)吃自備零食或水果 (九)與同事閒話家常 (十)自主向國旗敬禮
三、有關認定標準或案例,是否已有公開資訊可下載?謝謝長官!」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110年11月5日總處培字第1100029568號函(Email回函)答覆如
下:
「親愛的oo,您好:您於本(110)年11月3日寫給本總處人事長信箱的電子郵件,詢
問有關上班時間不得從事非公務活動疑義一案,為您說明如下: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規定:『公務員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
其職務。』復依本總處102年5月30日總處培字第10200355842號函略以,為維持良好辦公
紀律,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公務員於辦公時間應盡職負責,悉心努力,不得利用上班時間
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並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令、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
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等相關規定,對所屬人員嚴加考核,並作適當處理,以提升行政效能
。
有關所詢事項涉及身分屬性及事實認定,且差勤管理係屬機關內部管理措施,建議先
向服務機關人事單位詢問。謝謝您的來信。敬祝健康快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敬復。」
依據個人的理解,總處並沒有提出一套參考標準,讓所屬各機關、學校判斷,某樣行
為是否與公務無關?又,某種行為雖與公務無關,但是否可視為休息或實在有必要,而尚
可容許?相關事實認定,仍要詢問所屬服務機關人事單位。
但,如果相關法令及人事總處函釋,均只是明文寫出「不得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
,而沒有其他參考標準,機關或學校人事及首長,或者單位主管,是否有權自行判斷所屬
的行為有無違反相關標準?這是我心中存在的疑義。
上班時間,不得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這是多數公務員都能謹守並牢記的原則。但
每個人都有需要休息的時候,何種程度內的休息,可以被容許,或許尚有釐清空間,而不
是由主管、機關人事或同仁默契自行判斷。這種釐清,應該也是對基層同仁的保障。
舉例來說,上班時間內,如果大家的默契是,累了可以看個電視,不超過一分鐘為限
。但很不巧的,有人休息時看電視,剛好被民眾看見並拍到,檢舉到人事單位。這時,大
家的默契、不成文的約定,是否可以保護該位同仁,免於「從事與業務無關之行為」的指
責與懲處?
反過來說,完全依照法令及函釋文字,分秒不從事無關行為,顯然也不可能。如果手
邊公文已經處理完畢,發呆算不算一種行為?不小心睡著了,算不算一種行為?完全交由
機關學校去個案認定,或許也將會有人特別被盯。
所以,我個人認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是應該訂定參考標準,或要求所屬部會的
人事單位提供參考標準,或將實際上碰到的認定疑義拿出來討論。
最後,111年6月9日臺北市政府的函,雖然不能約束台北市府以外的機關、學校,但其內
容,可以很深切的提醒大家:「上班真的不應該做與業務無關的事,因為違反法令與函釋
的明文規範,也有可能特別被注意。」還有,「『與業務無關的行為』這個定義真的要再
更明確化,否則會有很多人不小心也被框入其中,這應該並不是當初訂立規範的目的。」
作者:張藝璉
本文於臉書上發出,動態為公開,歡迎討論與轉貼。
--
民國111年6月9日,臺北市政府以公文函告所屬機關學校,再次重申,上班時間,不
得從事與業務無關之工作。我想起2份與此事相關的函釋,及我去年11月3日寫給行政院人
事行政總處人事長信箱的電子郵件。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2年5月30日總處培字第10200355842號函釋,是重申公務
員於辦公時間應盡職負責,悉心努力,不得利用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請加強
宣導並嚴加考核。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10月6日局考字第0980064840號函,係因當時有媒體報導
少數公務員於上班時間從事網路遊戲,爰請各機關學校加強宣導,上班時間不得利用電腦
網路設備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
這兩份函釋,都是請機關學校依照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令、行政院及所屬
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相關規定,對所屬嚴加考核並作適當處理。
但我由網路討論區得知,實際擔任公務員的人,都存在著類似的問題:所謂「與公務
無關之行為」由誰來認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是否可以提供一些「參考標準」,還是由
各機關、學校的人事單位,遇到問題時個案判斷?上班八小時內,難免都需要起身走動,
時而舒展筋骨、時而閒話家常,也難免有時要接聽、回撥個人電話,收發簡訊,或者預定
午休、下班後的午晚餐外帶自取,這些,是不是可容許的範圍?滑手機玩遊戲、看網路新
聞當然是不對的,但如果是休息時滑了一分鐘、兩分鐘,是不是還可以接受?
為了詢問這樣的法規疑義,去年11月3日,我曾以個人身分,寫信給人事行政總處人
事長信箱,以我個人能想到的、曾在網路討論區看到被討論的行為樣態,提出來,請問人
事總處。我當時的提問內容是:
「長官您好!有關貴總處102年5月30日函釋略以:公務員於上班時間內,不得從事無
關公務之活動。請問:
一、關於此部分,於102年5月後是否有更新之函釋?
二、如同仁於上班時間內,為抒發工作壓力,短暫從事以下活動,是否即與規定有違
,或者應視影響他人及公務進行之程度,由個案認定?(一)玩手機遊戲 (二)看手機影片
(三)爬樓梯運動 (四)為盆栽澆水 (五)至戶外抽菸 (六)領外送餐點或預約外帶 (七)撥個
人電話/收發簡訊 (八)吃自備零食或水果 (九)與同事閒話家常 (十)自主向國旗敬禮
三、有關認定標準或案例,是否已有公開資訊可下載?謝謝長官!」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110年11月5日總處培字第1100029568號函(Email回函)答覆如
下:
「親愛的oo,您好:您於本(110)年11月3日寫給本總處人事長信箱的電子郵件,詢
問有關上班時間不得從事非公務活動疑義一案,為您說明如下: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規定:『公務員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
其職務。』復依本總處102年5月30日總處培字第10200355842號函略以,為維持良好辦公
紀律,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公務員於辦公時間應盡職負責,悉心努力,不得利用上班時間
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並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令、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
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等相關規定,對所屬人員嚴加考核,並作適當處理,以提升行政效能
。
有關所詢事項涉及身分屬性及事實認定,且差勤管理係屬機關內部管理措施,建議先
向服務機關人事單位詢問。謝謝您的來信。敬祝健康快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敬復。」
依據個人的理解,總處並沒有提出一套參考標準,讓所屬各機關、學校判斷,某樣行
為是否與公務無關?又,某種行為雖與公務無關,但是否可視為休息或實在有必要,而尚
可容許?相關事實認定,仍要詢問所屬服務機關人事單位。
但,如果相關法令及人事總處函釋,均只是明文寫出「不得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
,而沒有其他參考標準,機關或學校人事及首長,或者單位主管,是否有權自行判斷所屬
的行為有無違反相關標準?這是我心中存在的疑義。
上班時間,不得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這是多數公務員都能謹守並牢記的原則。但
每個人都有需要休息的時候,何種程度內的休息,可以被容許,或許尚有釐清空間,而不
是由主管、機關人事或同仁默契自行判斷。這種釐清,應該也是對基層同仁的保障。
舉例來說,上班時間內,如果大家的默契是,累了可以看個電視,不超過一分鐘為限
。但很不巧的,有人休息時看電視,剛好被民眾看見並拍到,檢舉到人事單位。這時,大
家的默契、不成文的約定,是否可以保護該位同仁,免於「從事與業務無關之行為」的指
責與懲處?
反過來說,完全依照法令及函釋文字,分秒不從事無關行為,顯然也不可能。如果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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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學校去個案認定,或許也將會有人特別被盯。
所以,我個人認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是應該訂定參考標準,或要求所屬部會的
人事單位提供參考標準,或將實際上碰到的認定疑義拿出來討論。
最後,111年6月9日臺北市政府的函,雖然不能約束台北市府以外的機關、學校,但其內
容,可以很深切的提醒大家:「上班真的不應該做與業務無關的事,因為違反法令與函釋
的明文規範,也有可能特別被注意。」還有,「『與業務無關的行為』這個定義真的要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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