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po最近幫一個民間團體處理公文
由於公文主旨涉及兩個課室的權責(Ex.OO課及XX課)
那醬子負責收文的同仁 應該要把文發給OO課還是XX課?
還是請來文者修改成兩份不同主旨的公文 再分送兩個課?
我遇到的問題是 幫團體發文後
收發把文掛給其中一個課室(ex.OO課)
OO課承辦人在辦理過程有會XX課 XX課並未表示意見 (僅蓋章)
那醬子OO課承辦人在回文時
能在內容中提到關於XX課權責部分的同意與否嗎?(蓋章究竟是同意或不同意?)
幫該團體打去詢問XX課時
XX課的主管口頭說有蓋章就表示同意了 不願再發函表示同意
醬子說法是正確的嗎? 還是想打迷糊啊?
很抱歉對這部分真的很不懂 因此請教各位先進前輩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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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公文主旨涉及兩個課室的權責(Ex.OO課及XX課)
那醬子負責收文的同仁 應該要把文發給OO課還是XX課?
還是請來文者修改成兩份不同主旨的公文 再分送兩個課?
我遇到的問題是 幫團體發文後
收發把文掛給其中一個課室(ex.OO課)
OO課承辦人在辦理過程有會XX課 XX課並未表示意見 (僅蓋章)
那醬子OO課承辦人在回文時
能在內容中提到關於XX課權責部分的同意與否嗎?(蓋章究竟是同意或不同意?)
幫該團體打去詢問XX課時
XX課的主管口頭說有蓋章就表示同意了 不願再發函表示同意
醬子說法是正確的嗎? 還是想打迷糊啊?
很抱歉對這部分真的很不懂 因此請教各位先進前輩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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