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合約各自表述 挑起了微軟與鴻海間的 - 工程師
By Heather
at 2019-03-14T07:58
at 2019-03-14T07:58
Table of Contents
原文連結:
一份合約各自表述 挑起了微軟與鴻海間的紛爭
http://bit.ly/2CfDlcY
原文內容:
微軟(Microsoft)狀告鴻海,這件軟體服務界大老與代工組裝業龍頭之間的紛爭,雖然雙
方都說得有理,卻讓許多人看得是一頭霧水。畢竟整件事情,發展迄今前後長達9年,涉
及到的不僅是微軟與鴻海,還包括了握有Andriod的Google,以及眾多使用Andriod作業系
統的中國大陸智慧型手機品牌業者,再加上9年來產業市場的變遷,種種的變因,讓整起
訴訟朝向各說各話的方向發展。
根據微軟對鴻海提出的訴狀表示,微軟與鴻海是從2010年起開始進行所謂的授權協商,這
點鴻海也確認過,所以才說雙方爭議已經有近9年的時間。
而微軟提出訴訟的主要原因,是微軟與鴻海在2013年的4月,雙方曾簽署了一份有關
Android及Chrome裝置專利授權協議。微軟指稱,由於鴻海並未依照協議履行,因此,透
過相關程序,向鴻海追討相關的權利金與利息。
微軟在訴狀中提到,雙方簽訂的授權協議,不僅用全球產品,且對象包含了鴻海旗下的附
屬企業,雙方需依照合約規定,以銷售數量統計權利金的金額,而鴻海每年1月、7月需檢
附權利金報告予微軟,如果鴻海未依照規定履行,則微軟有執行稽核權的權力。
雖然對於協議的內容並沒有詳細的說明,但是訴狀中也提到,協議中對於需不需要支付權
利金的情況,有相關定義,並設有排除條款,針對不受規範的例外產品,或品牌客戶已經
支付過的產品,鴻海則不需要再行付費。
至於微軟提出訴訟的原因,在訴狀中提到,主要是因為鴻海2014年交付的報告受到質疑,
之後2015~2018年則是完全沒有任何報告。因此,微軟在2017年3月依協議正式通知鴻海,
要求執行所謂的稽核權,也就是外界所謂的查帳的部分。
而這件事情一直到2017年10月,鴻海同意在簽具保密協議之後,由德勤(Deloitte)出任第
三方代表,執行稽核權,只是鴻海一直沒能提供相關資料,也沒有明確回應。導致微軟在
2018年3月依循2013年時協議規範,對鴻海提出正式聲明,並在2018年5月要求鴻海直接將
相關資訊交付微軟。而事情後來的演變,就成了目前市場上看到的情況。
但這些都是依據微軟的訴狀所得到的資訊,所以在對事件經過的描述上,難免可能會有所
偏差。但是至少可以瞭解微軟憑藉的基礎是什麼,就是鴻海沒有履行協議。
但是對鴻海而言,是不是沒有履行協議呢?畢竟,授權協議確實是在2013年簽訂了,還是
背後另外有隱情呢?
根據鴻海集團總裁郭台銘在記者會上表示,與手機品牌業者間簽訂的合約中,品牌廠商拒
絕供應商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披露任何與本公司相關的訊息,無論是實名或代號,提供訂
單乘載的數量金額。
而在鴻海集團下,負責Android手機代工的富智康(FIH)董事會代理主席池育陽也強調,在
從事手機代工時,就已經與品牌方簽訂合約,關於代工的產品,智財權、設計全有清楚的
定義,都是品牌廠商來負責。
郭台銘與池育陽更數度表示,品牌客戶更是多次向鴻海正式行文,要求不得替品牌商代為
支付,或進行協調,強調協商和支付是品牌商的責任。
明顯可以看出,鴻海主要訴求在於品牌客戶要求不得代為支付或進行相關協商,除了品牌
客戶的要求外,一旦品牌客戶與微軟之間達成協議。也就符合了2013年協議中的排除條款
所列,品牌客戶已經支付過的產品,鴻海不需要再行付費。只是,關鍵在於這些品牌客戶
是否與微軟之間已經達成協議。目前看來,似乎是沒有。
鴻海為什麼要與微軟簽訂授權協議?要了解原因,就要把時間拉回2013年,回想當時的手
機市場是什麼情況。
根據DIGITIMES Research的統計,當年智慧型手機的市場佔比,首度超越了功能型手機,
大約在9億支的規模,其中約80%是Android作業系統,在Android系統中,又以三星獨佔鰲
頭,遙遙領先其他品牌業者,當時華為的出貨量,還不到三星的零頭,就算把聯想
(Lenovo)跟中興(ZTE)加在一起,也大約僅有三星的35%左右;但當時正值中國大陸所謂的
白牌市場崛起,全球不包含主要品牌業者的Android系統手機總量則與三星相去不遠。
對微軟而言,要針對龐大的白牌市場進行收費,曠日廢時又沒有效率,但任何白牌業者也
都需要代工生產,所以若可以從源頭著手,直接與代工業者簽訂授權協議,自然可以省卻
大部分的精力,透過代工業者,輕鬆的坐收權利金。
因此,微軟廣泛進行授權計畫,當時不僅是鴻海,據了解包括三星(Samsung)、LG、HTC、
宏碁(acer)、邦諾(Barnes & Noble)、ViewSonic Corp.、Nikon、仁寶、緯創和廣達等業
者,也都與微軟簽署了類似的授權協議。
當時對鴻海而言,與微軟簽訂授權協議,除了成為Android和Chrome專利授權的合約製造
及原始設計製造公司中的一員,除可以降低為客戶代工時的侵權風險外,也可以轉頭從事
自家Android系統產品的研發設計及生產。況且以當時Sony、Lenovo的規模,就算要在授
權金上做文章,也不至於會需要輪到由鴻海出面。
只是產業發展瞬息萬變,2014年小米、酷派等原本被歸類在白牌的中國大陸手機業者異軍
突起,再加上華為的不斷成長,幾經更迭,市場出現翻轉變化,同樣根據DIGITIMES
Research統計,到2018年時,Android系統的手機全球已經超過11.5億支,雖然三星仍以
2.9億支的規模獨佔熬頭,但華為也已經成長到1.9億支,若將小米、Oppo、Vivo、Lenovo
、中興、魅族等有千萬等級的品牌業者統合起來,也少說有3.4億支的數量。如此龐大的
數量,背後自然代表了龐大的授權金利益,這對追求獲利成長日益艱困的微軟而言,自然
是不能鬆口的肥肉。
所以微軟想爭回原本應該到手的權利金,看起來似乎沒有大問題,畢竟在保護智慧財產權
這個全球共同的概念下,使用者付費天經地義;雖然說究竟該付多少錢或怎麼付,依據數
量多寡或使用程度,應該都有商議協調的空間。但問題是,透過對鴻海提告的方式,是不
是最佳的解決之道?
目前,微軟憑藉的就是與鴻海在2013年所簽訂的授權協議;而鴻海強調的,則是品牌客戶
正式要求不得代為支付,或進行協調的護身符。畢竟權利金的部分,最終是由品牌客戶直
接支付,或算在代工費用中,這也是鴻海與品牌客戶之間的合約,也可能依據不同客戶及
機種有不同的協議,很難一竿子打翻。
在微軟與鴻海雙方各執一詞的情況下,關鍵除了2013年雙方簽訂的協議外,身為關係人之
一的品牌客戶們,究竟對支付微軟權利金一事,抱持著怎樣的看法;另外,是每一家都沒
有付,還是有的有付,有的沒付;其他像是付不付,付多少,目前是不是和微軟之間進行
著協商,各家客戶的情況與進展,目前都沒有相關的回應。
另外,郭台銘提到,Android是Google的,微軟不敢跟Google收錢,所以轉向代工廠及品
牌業者下手。這話對,也不對。確實,Android是由Google所提供的,但是Google在編寫
Android作業系統時,也確實有使用到微軟掌握的專利技術。
所以先前微軟與Google之間,也曾針對專利的部分大動干戈,相互控告侵權。只是雙方在
2015年時,就已經以撤銷所有告訴的大和解形式收場。所以,微軟也不是不敢向Google收
錢,而可以說是Google已經默許了微軟向外界收取相關權利金的行為。
當然,微軟選擇在中美貿易紛爭看似進入尾聲的這個時間點將訴訟拉上台面,確實不能不
令人對時間點的巧合,產生許多聯想,背後有沒有其他因素的考量,就憑個人自由心證了
。
至於微軟是不是要對這些品牌業者直接進行訴訟,嚴格說起來,與微軟這次狀告鴻海,其
實也可以算是兩碼事。微軟只是針對鴻海沒有履行2013年雙方協議提起訴訟,雖然背後因
素錯綜複雜,但沒有履行協議卻是事實,至於雙方孰是孰非,就看之後在法庭上如何進行
攻防。
心得/評論:
總覽整份訴狀,微軟授予鴻海全球專利組合授權給鴻海,使其在協議期限內製造、使用、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特定「涵蓋產品」(Covered Products),然而在訴狀的第18點也指
出,兩造雙方的協議將某些類別的設備視為「非授權裝置」,而非兩者認定的涵蓋產品,
在此情況下,鴻海不須繳交授權費用。總歸一句話,目前就是雙方各說各話,外人也是霧
裡看花。
--
一份合約各自表述 挑起了微軟與鴻海間的紛爭
http://bit.ly/2CfDlcY
原文內容:
微軟(Microsoft)狀告鴻海,這件軟體服務界大老與代工組裝業龍頭之間的紛爭,雖然雙
方都說得有理,卻讓許多人看得是一頭霧水。畢竟整件事情,發展迄今前後長達9年,涉
及到的不僅是微軟與鴻海,還包括了握有Andriod的Google,以及眾多使用Andriod作業系
統的中國大陸智慧型手機品牌業者,再加上9年來產業市場的變遷,種種的變因,讓整起
訴訟朝向各說各話的方向發展。
根據微軟對鴻海提出的訴狀表示,微軟與鴻海是從2010年起開始進行所謂的授權協商,這
點鴻海也確認過,所以才說雙方爭議已經有近9年的時間。
而微軟提出訴訟的主要原因,是微軟與鴻海在2013年的4月,雙方曾簽署了一份有關
Android及Chrome裝置專利授權協議。微軟指稱,由於鴻海並未依照協議履行,因此,透
過相關程序,向鴻海追討相關的權利金與利息。
微軟在訴狀中提到,雙方簽訂的授權協議,不僅用全球產品,且對象包含了鴻海旗下的附
屬企業,雙方需依照合約規定,以銷售數量統計權利金的金額,而鴻海每年1月、7月需檢
附權利金報告予微軟,如果鴻海未依照規定履行,則微軟有執行稽核權的權力。
雖然對於協議的內容並沒有詳細的說明,但是訴狀中也提到,協議中對於需不需要支付權
利金的情況,有相關定義,並設有排除條款,針對不受規範的例外產品,或品牌客戶已經
支付過的產品,鴻海則不需要再行付費。
至於微軟提出訴訟的原因,在訴狀中提到,主要是因為鴻海2014年交付的報告受到質疑,
之後2015~2018年則是完全沒有任何報告。因此,微軟在2017年3月依協議正式通知鴻海,
要求執行所謂的稽核權,也就是外界所謂的查帳的部分。
而這件事情一直到2017年10月,鴻海同意在簽具保密協議之後,由德勤(Deloitte)出任第
三方代表,執行稽核權,只是鴻海一直沒能提供相關資料,也沒有明確回應。導致微軟在
2018年3月依循2013年時協議規範,對鴻海提出正式聲明,並在2018年5月要求鴻海直接將
相關資訊交付微軟。而事情後來的演變,就成了目前市場上看到的情況。
但這些都是依據微軟的訴狀所得到的資訊,所以在對事件經過的描述上,難免可能會有所
偏差。但是至少可以瞭解微軟憑藉的基礎是什麼,就是鴻海沒有履行協議。
但是對鴻海而言,是不是沒有履行協議呢?畢竟,授權協議確實是在2013年簽訂了,還是
背後另外有隱情呢?
根據鴻海集團總裁郭台銘在記者會上表示,與手機品牌業者間簽訂的合約中,品牌廠商拒
絕供應商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披露任何與本公司相關的訊息,無論是實名或代號,提供訂
單乘載的數量金額。
而在鴻海集團下,負責Android手機代工的富智康(FIH)董事會代理主席池育陽也強調,在
從事手機代工時,就已經與品牌方簽訂合約,關於代工的產品,智財權、設計全有清楚的
定義,都是品牌廠商來負責。
郭台銘與池育陽更數度表示,品牌客戶更是多次向鴻海正式行文,要求不得替品牌商代為
支付,或進行協調,強調協商和支付是品牌商的責任。
明顯可以看出,鴻海主要訴求在於品牌客戶要求不得代為支付或進行相關協商,除了品牌
客戶的要求外,一旦品牌客戶與微軟之間達成協議。也就符合了2013年協議中的排除條款
所列,品牌客戶已經支付過的產品,鴻海不需要再行付費。只是,關鍵在於這些品牌客戶
是否與微軟之間已經達成協議。目前看來,似乎是沒有。
鴻海為什麼要與微軟簽訂授權協議?要了解原因,就要把時間拉回2013年,回想當時的手
機市場是什麼情況。
根據DIGITIMES Research的統計,當年智慧型手機的市場佔比,首度超越了功能型手機,
大約在9億支的規模,其中約80%是Android作業系統,在Android系統中,又以三星獨佔鰲
頭,遙遙領先其他品牌業者,當時華為的出貨量,還不到三星的零頭,就算把聯想
(Lenovo)跟中興(ZTE)加在一起,也大約僅有三星的35%左右;但當時正值中國大陸所謂的
白牌市場崛起,全球不包含主要品牌業者的Android系統手機總量則與三星相去不遠。
對微軟而言,要針對龐大的白牌市場進行收費,曠日廢時又沒有效率,但任何白牌業者也
都需要代工生產,所以若可以從源頭著手,直接與代工業者簽訂授權協議,自然可以省卻
大部分的精力,透過代工業者,輕鬆的坐收權利金。
因此,微軟廣泛進行授權計畫,當時不僅是鴻海,據了解包括三星(Samsung)、LG、HTC、
宏碁(acer)、邦諾(Barnes & Noble)、ViewSonic Corp.、Nikon、仁寶、緯創和廣達等業
者,也都與微軟簽署了類似的授權協議。
當時對鴻海而言,與微軟簽訂授權協議,除了成為Android和Chrome專利授權的合約製造
及原始設計製造公司中的一員,除可以降低為客戶代工時的侵權風險外,也可以轉頭從事
自家Android系統產品的研發設計及生產。況且以當時Sony、Lenovo的規模,就算要在授
權金上做文章,也不至於會需要輪到由鴻海出面。
只是產業發展瞬息萬變,2014年小米、酷派等原本被歸類在白牌的中國大陸手機業者異軍
突起,再加上華為的不斷成長,幾經更迭,市場出現翻轉變化,同樣根據DIGITIMES
Research統計,到2018年時,Android系統的手機全球已經超過11.5億支,雖然三星仍以
2.9億支的規模獨佔熬頭,但華為也已經成長到1.9億支,若將小米、Oppo、Vivo、Lenovo
、中興、魅族等有千萬等級的品牌業者統合起來,也少說有3.4億支的數量。如此龐大的
數量,背後自然代表了龐大的授權金利益,這對追求獲利成長日益艱困的微軟而言,自然
是不能鬆口的肥肉。
所以微軟想爭回原本應該到手的權利金,看起來似乎沒有大問題,畢竟在保護智慧財產權
這個全球共同的概念下,使用者付費天經地義;雖然說究竟該付多少錢或怎麼付,依據數
量多寡或使用程度,應該都有商議協調的空間。但問題是,透過對鴻海提告的方式,是不
是最佳的解決之道?
目前,微軟憑藉的就是與鴻海在2013年所簽訂的授權協議;而鴻海強調的,則是品牌客戶
正式要求不得代為支付,或進行協調的護身符。畢竟權利金的部分,最終是由品牌客戶直
接支付,或算在代工費用中,這也是鴻海與品牌客戶之間的合約,也可能依據不同客戶及
機種有不同的協議,很難一竿子打翻。
在微軟與鴻海雙方各執一詞的情況下,關鍵除了2013年雙方簽訂的協議外,身為關係人之
一的品牌客戶們,究竟對支付微軟權利金一事,抱持著怎樣的看法;另外,是每一家都沒
有付,還是有的有付,有的沒付;其他像是付不付,付多少,目前是不是和微軟之間進行
著協商,各家客戶的情況與進展,目前都沒有相關的回應。
另外,郭台銘提到,Android是Google的,微軟不敢跟Google收錢,所以轉向代工廠及品
牌業者下手。這話對,也不對。確實,Android是由Google所提供的,但是Google在編寫
Android作業系統時,也確實有使用到微軟掌握的專利技術。
所以先前微軟與Google之間,也曾針對專利的部分大動干戈,相互控告侵權。只是雙方在
2015年時,就已經以撤銷所有告訴的大和解形式收場。所以,微軟也不是不敢向Google收
錢,而可以說是Google已經默許了微軟向外界收取相關權利金的行為。
當然,微軟選擇在中美貿易紛爭看似進入尾聲的這個時間點將訴訟拉上台面,確實不能不
令人對時間點的巧合,產生許多聯想,背後有沒有其他因素的考量,就憑個人自由心證了
。
至於微軟是不是要對這些品牌業者直接進行訴訟,嚴格說起來,與微軟這次狀告鴻海,其
實也可以算是兩碼事。微軟只是針對鴻海沒有履行2013年雙方協議提起訴訟,雖然背後因
素錯綜複雜,但沒有履行協議卻是事實,至於雙方孰是孰非,就看之後在法庭上如何進行
攻防。
心得/評論:
總覽整份訴狀,微軟授予鴻海全球專利組合授權給鴻海,使其在協議期限內製造、使用、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特定「涵蓋產品」(Covered Products),然而在訴狀的第18點也指
出,兩造雙方的協議將某些類別的設備視為「非授權裝置」,而非兩者認定的涵蓋產品,
在此情況下,鴻海不須繳交授權費用。總歸一句話,目前就是雙方各說各話,外人也是霧
裡看花。
--
Tags:
工程師
All Comments
By Isabella
at 2019-03-15T15:52
at 2019-03-15T15:52
By Blanche
at 2019-03-17T14:23
at 2019-03-17T14:23
By Franklin
at 2019-03-18T10:51
at 2019-03-18T10:51
By Hamiltion
at 2019-03-18T23:16
at 2019-03-18T23:16
By Queena
at 2019-03-19T12:38
at 2019-03-19T12:38
By Olivia
at 2019-03-21T16:10
at 2019-03-21T16:10
By Anthony
at 2019-03-25T19:13
at 2019-03-25T19:13
By Isla
at 2019-03-27T23:34
at 2019-03-27T23:34
By Puput
at 2019-03-28T15:46
at 2019-03-28T15:46
By Bethany
at 2019-03-30T03:14
at 2019-03-30T03:14
By Connor
at 2019-04-03T06:54
at 2019-04-03T06:54
By Vanessa
at 2019-04-03T22:11
at 2019-04-03T22:11
By Leila
at 2019-04-06T09:28
at 2019-04-06T09:28
By Victoria
at 2019-04-09T17:24
at 2019-04-09T17:24
By Agatha
at 2019-04-12T11:27
at 2019-04-12T11:27
By Wallis
at 2019-04-15T22:48
at 2019-04-15T22:48
By Quintina
at 2019-04-17T23:52
at 2019-04-17T23:52
By Kelly
at 2019-04-18T14:13
at 2019-04-18T14:13
By Audriana
at 2019-04-19T21:10
at 2019-04-19T21:10
By Christine
at 2019-04-21T23:25
at 2019-04-21T23:25
By Eartha
at 2019-04-23T04:45
at 2019-04-23T04:45
By Callum
at 2019-04-27T23:11
at 2019-04-27T23:11
By Tracy
at 2019-05-01T03:52
at 2019-05-01T03:52
By Wallis
at 2019-05-04T17:59
at 2019-05-04T17:59
By Valerie
at 2019-05-09T09:04
at 2019-05-09T09:04
By Harry
at 2019-05-09T18:29
at 2019-05-09T18:29
By David
at 2019-05-10T20:16
at 2019-05-10T20:16
By Thomas
at 2019-05-14T12:06
at 2019-05-14T12:06
By Necoo
at 2019-05-17T01:28
at 2019-05-17T01:28
Related Posts
保險商品購買意願與動機調查(100P)
By Lauren
at 2019-03-14T03:02
at 2019-03-14T03:02
新加坡商優思特
By Ula
at 2019-03-14T02:07
at 2019-03-14T02:07
原工作vs合晶
By Kama
at 2019-03-13T23:04
at 2019-03-13T23:04
浪費才能?中科院用飛彈技術做金爐!
By Regina
at 2019-03-13T22:44
at 2019-03-13T22:44
apple產品內使用的IC
By Jake
at 2019-03-13T22:33
at 2019-03-13T2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