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署名「考績試辦深受其害者」的陳情 … - 考試
By Mary
at 2010-05-13T18:29
at 2010-05-13T18:29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inlanyu (俱梨迦邏)》之銘言:
: 這篇陳情書是在李立委的網站上看到的,經詢問過陳情者本人意見,轉貼於此,供大家參
: 考↓:
: 委員您好:
: 本人是考績丙等試辦制度下「深受其害的人」。近日對於考績法納入丙等比例,各界沸沸
: 揚揚,但似乎大家都忽略了考試院及所屬機關是有試辦丙等比例及條件的,但其實是相當
: 粗糙的,沒有任何配套措施的,在這樣的情形下,本人就成為「為打丙而打丙」的犧牲者
: ,在此提出試辦制度的適法性疑慮,給委員參考,希望委員可以幫忙發聲,說明如下:
: 一、考試院於98年7月1日訂頒「考試院暨所屬機關落實辦理98年度考績作業注意事項」,
: 其中,有訂定丙等的比率為「以百分之五為原則,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宜」,也有規定丙
: 等的條件,計有15項條件,大部分均為有「不適任」或有「重大違失」的情形,但其中有
: 一條件與其他「不適任」或有「重大違失」的情形顯不相當的條件為「各單位平時考核排
: 序最末五分之一,提經考績委員會評定為機關全體受考人績效排序最末百分之一者(尾數
: 未達一人者,以一人計)」(本人調到新機關才4個月,聽說就是被依上述理由,而98年
: 考績被打了丙等)。
: 二、上述考績作業注意事項,本人認為適法性疑義為:
: (一)此次考績法修正,已將考列丙等條件及考列丙等人數比率提昇至法律位階中規範,
: 可知考試院訂頒之98年度考績作業注意事項,逕以低位階之行政命令所為丙等條件及人數
: 比率之規範,顯已違背法律保留原則。或許會說,以前每年都以不成文函示甲等及乙等比
: 例,但甲等及乙等對公務員權益影響的法效性,並沒有像丙等這麼強,且如依考績法修正
: 草案規劃,3次丙等還將被資遣。丙等的法效性對公務員影響這樣大,竟然可以行政命令
: 位階即可訂定丙等比例,那銓敘部大可不必大費周章修法了!
他大概還是處在生氣狀態,有點搞不清楚....
現在 "本來就沒有法源依據"(只是"試辦丙等"而已...).
講難聽一點,一趴丙也好,五趴丙也好,十趴丙也好,"都沒啥差別"
遊戲規則,跟現在甲等不得超過 75% 都是"同樣"的道理.
現在打一百隻丙,頂多就是"原留俸級"一百年而已...不會被資遣.
既不涉及當事人身分變更,那自然沒啥動力去讓當事人在考績會陳述
(你當人事室會吃飽沒事找事做嘛??)
而且就當事人所寫,這也是在考績會"搓出來"的丙等,
既然只是要搓出一個替死鬼吃丙,那......還有啥答辯的必要??
: (二)前述考績作業注意事項,只提及「績效排序」,但對於「績效」卻沒有訂定任何配
: 套的績效考核細目或評鑑標準,所謂的「績效」變成是一種不確定法律概念。在配套措施
: 並不周全的情形下,就貿然試辦,其後又僅以考績委員會「投票」方式進行所謂的「評比
: 」,逕行推翻原單位主管考評(原考評為乙等),這種「遊戲規則」公平正義何在?考績
: 委員會豈不成為機關的「太上皇」!
公務機關最麻煩的就是這個...
: (三)新考績法修正草案有讓擬考列丙等者,有陳述意見的機會,也可以提出復審,這是
: 一種程序的保障,但是,試辦作業注意事項卻沒有任何給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也不許
: 當事人提出復審,對當事人權益保障顯然有欠週妥,將造成試辦制度成為權利保障的「空
: 窗期」!
因為試辦只是辦個半套,打丙等的"那半套"而已,至於全套則不在試辦範疇.
有意見?請依照現行訴願複審程序去走.
: (四)假設真要要試辦,影響層面如此大的試辦規定,也應該在前一年或年初即行公布,
: 但現在卻在98年下半年才公布,根本缺乏可預期性,這是合理的嗎?顯然違反法律明確性
: 原則!
這段應該就是在不爽婊他,拐他進考試院的人事室同仁吧...
(或者該說"早知考試院去年要試辦,打死他都拒絕商調...") ^_^
: 三、本人並非不贊成改革,只是本人才於去年剛八月底調至新機關,從二十多人面試者中
: 脫穎而出,之前也曾經是績優公務人員,短短四個月之間,從「人才」變成「蠢才」,這
: 是「制度殺人」!本人雖已循行政救濟途徑,但現在深處在考試院「一言堂」底下,本人
: 真的很憂心案子是否能被公正公平的審酌,還是會因成為「改革絆腳石」而被犧牲!
: 四、感謝委員願意開放留言,聆聽大家意見,本人覺得值此考績法修法共識尚未凝聚時,
: 也請委員及社會大眾對考績試辦制度給予公評,也別忘了在尚未修法前,已經有人深受試
: 辦制度其害了,這樣的權利保障及修法前的空窗期,不應該被漠視,懇請委員代為發聲反
: 應,也請委員加以協助,謝謝!
這才是問題的根本.
ps.這看起來應該就是考試院裡面被吃丙的其中一人的心聲的樣子
("深處在考試院「一言堂」底下").
--
: 這篇陳情書是在李立委的網站上看到的,經詢問過陳情者本人意見,轉貼於此,供大家參
: 考↓:
: 委員您好:
: 本人是考績丙等試辦制度下「深受其害的人」。近日對於考績法納入丙等比例,各界沸沸
: 揚揚,但似乎大家都忽略了考試院及所屬機關是有試辦丙等比例及條件的,但其實是相當
: 粗糙的,沒有任何配套措施的,在這樣的情形下,本人就成為「為打丙而打丙」的犧牲者
: ,在此提出試辦制度的適法性疑慮,給委員參考,希望委員可以幫忙發聲,說明如下:
: 一、考試院於98年7月1日訂頒「考試院暨所屬機關落實辦理98年度考績作業注意事項」,
: 其中,有訂定丙等的比率為「以百分之五為原則,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宜」,也有規定丙
: 等的條件,計有15項條件,大部分均為有「不適任」或有「重大違失」的情形,但其中有
: 一條件與其他「不適任」或有「重大違失」的情形顯不相當的條件為「各單位平時考核排
: 序最末五分之一,提經考績委員會評定為機關全體受考人績效排序最末百分之一者(尾數
: 未達一人者,以一人計)」(本人調到新機關才4個月,聽說就是被依上述理由,而98年
: 考績被打了丙等)。
: 二、上述考績作業注意事項,本人認為適法性疑義為:
: (一)此次考績法修正,已將考列丙等條件及考列丙等人數比率提昇至法律位階中規範,
: 可知考試院訂頒之98年度考績作業注意事項,逕以低位階之行政命令所為丙等條件及人數
: 比率之規範,顯已違背法律保留原則。或許會說,以前每年都以不成文函示甲等及乙等比
: 例,但甲等及乙等對公務員權益影響的法效性,並沒有像丙等這麼強,且如依考績法修正
: 草案規劃,3次丙等還將被資遣。丙等的法效性對公務員影響這樣大,竟然可以行政命令
: 位階即可訂定丙等比例,那銓敘部大可不必大費周章修法了!
他大概還是處在生氣狀態,有點搞不清楚....
現在 "本來就沒有法源依據"(只是"試辦丙等"而已...).
講難聽一點,一趴丙也好,五趴丙也好,十趴丙也好,"都沒啥差別"
遊戲規則,跟現在甲等不得超過 75% 都是"同樣"的道理.
現在打一百隻丙,頂多就是"原留俸級"一百年而已...不會被資遣.
既不涉及當事人身分變更,那自然沒啥動力去讓當事人在考績會陳述
(你當人事室會吃飽沒事找事做嘛??)
而且就當事人所寫,這也是在考績會"搓出來"的丙等,
既然只是要搓出一個替死鬼吃丙,那......還有啥答辯的必要??
: (二)前述考績作業注意事項,只提及「績效排序」,但對於「績效」卻沒有訂定任何配
: 套的績效考核細目或評鑑標準,所謂的「績效」變成是一種不確定法律概念。在配套措施
: 並不周全的情形下,就貿然試辦,其後又僅以考績委員會「投票」方式進行所謂的「評比
: 」,逕行推翻原單位主管考評(原考評為乙等),這種「遊戲規則」公平正義何在?考績
: 委員會豈不成為機關的「太上皇」!
公務機關最麻煩的就是這個...
: (三)新考績法修正草案有讓擬考列丙等者,有陳述意見的機會,也可以提出復審,這是
: 一種程序的保障,但是,試辦作業注意事項卻沒有任何給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也不許
: 當事人提出復審,對當事人權益保障顯然有欠週妥,將造成試辦制度成為權利保障的「空
: 窗期」!
因為試辦只是辦個半套,打丙等的"那半套"而已,至於全套則不在試辦範疇.
有意見?請依照現行訴願複審程序去走.
: (四)假設真要要試辦,影響層面如此大的試辦規定,也應該在前一年或年初即行公布,
: 但現在卻在98年下半年才公布,根本缺乏可預期性,這是合理的嗎?顯然違反法律明確性
: 原則!
這段應該就是在不爽婊他,拐他進考試院的人事室同仁吧...
(或者該說"早知考試院去年要試辦,打死他都拒絕商調...") ^_^
: 三、本人並非不贊成改革,只是本人才於去年剛八月底調至新機關,從二十多人面試者中
: 脫穎而出,之前也曾經是績優公務人員,短短四個月之間,從「人才」變成「蠢才」,這
: 是「制度殺人」!本人雖已循行政救濟途徑,但現在深處在考試院「一言堂」底下,本人
: 真的很憂心案子是否能被公正公平的審酌,還是會因成為「改革絆腳石」而被犧牲!
: 四、感謝委員願意開放留言,聆聽大家意見,本人覺得值此考績法修法共識尚未凝聚時,
: 也請委員及社會大眾對考績試辦制度給予公評,也別忘了在尚未修法前,已經有人深受試
: 辦制度其害了,這樣的權利保障及修法前的空窗期,不應該被漠視,懇請委員代為發聲反
: 應,也請委員加以協助,謝謝!
這才是問題的根本.
ps.這看起來應該就是考試院裡面被吃丙的其中一人的心聲的樣子
("深處在考試院「一言堂」底下").
--
All Comments
By Callum
at 2010-05-17T00:16
at 2010-05-17T00:16
By Audriana
at 2010-05-21T00:34
at 2010-05-21T00:34
By Tracy
at 2010-05-22T02:34
at 2010-05-22T02:34
By Sierra Rose
at 2010-05-22T23:55
at 2010-05-22T23:55
By Emma
at 2010-05-26T18:21
at 2010-05-26T18:21
By Mia
at 2010-05-30T13:01
at 2010-05-30T13:01
By George
at 2010-06-03T17:32
at 2010-06-03T17:32
By Mia
at 2010-06-08T10:36
at 2010-06-08T10:36
By Jacob
at 2010-06-09T15:25
at 2010-06-09T15:25
Related Posts
5月19日下午1時國民黨中央黨部陳情考績法
By Heather
at 2010-05-13T12:58
at 2010-05-13T12:58
有人年底選舉會支持國民黨嗎?
By Donna
at 2010-05-13T10:18
at 2010-05-13T10:18
考績法公聽會 張哲琛嗆:我也是公務員
By Joseph
at 2010-05-13T00:38
at 2010-05-13T00:38
關中:考績法後推合理薪俸
By Thomas
at 2010-05-13T00:28
at 2010-05-13T00:28
研究所真的有必要讀嗎?
By Ophelia
at 2010-05-13T00:00
at 2010-05-13T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