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署名「考績試辦深受其害者」的陳情信(經他同意轉貼)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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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陳情書是在李立委的網站上看到的,經詢問過陳情者本人意見,轉貼於此,供大家參
考↓:

委員您好:

本人是考績丙等試辦制度下「深受其害的人」。近日對於考績法納入丙等比例,各界沸沸
揚揚,但似乎大家都忽略了考試院及所屬機關是有試辦丙等比例及條件的,但其實是相當
粗糙的,沒有任何配套措施的,在這樣的情形下,本人就成為「為打丙而打丙」的犧牲者
,在此提出試辦制度的適法性疑慮,給委員參考,希望委員可以幫忙發聲,說明如下:

一、考試院於98年7月1日訂頒「考試院暨所屬機關落實辦理98年度考績作業注意事項」,
其中,有訂定丙等的比率為「以百分之五為原則,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宜」,也有規定丙
等的條件,計有15項條件,大部分均為有「不適任」或有「重大違失」的情形,但其中有
一條件與其他「不適任」或有「重大違失」的情形顯不相當的條件為「各單位平時考核排
序最末五分之一,提經考績委員會評定為機關全體受考人績效排序最末百分之一者(尾數
未達一人者,以一人計)」(本人調到新機關才4個月,聽說就是被依上述理由,而98年
考績被打了丙等)。

二、上述考績作業注意事項,本人認為適法性疑義為:

(一)此次考績法修正,已將考列丙等條件及考列丙等人數比率提昇至法律位階中規範,
可知考試院訂頒之98年度考績作業注意事項,逕以低位階之行政命令所為丙等條件及人數
比率之規範,顯已違背法律保留原則。或許會說,以前每年都以不成文函示甲等及乙等比
例,但甲等及乙等對公務員權益影響的法效性,並沒有像丙等這麼強,且如依考績法修正
草案規劃,3次丙等還將被資遣。丙等的法效性對公務員影響這樣大,竟然可以行政命令
位階即可訂定丙等比例,那銓敘部大可不必大費周章修法了!

(二)前述考績作業注意事項,只提及「績效排序」,但對於「績效」卻沒有訂定任何配
套的績效考核細目或評鑑標準,所謂的「績效」變成是一種不確定法律概念。在配套措施
並不周全的情形下,就貿然試辦,其後又僅以考績委員會「投票」方式進行所謂的「評比
」,逕行推翻原單位主管考評(原考評為乙等),這種「遊戲規則」公平正義何在?考績
委員會豈不成為機關的「太上皇」!

(三)新考績法修正草案有讓擬考列丙等者,有陳述意見的機會,也可以提出復審,這是
一種程序的保障,但是,試辦作業注意事項卻沒有任何給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也不許
當事人提出復審,對當事人權益保障顯然有欠週妥,將造成試辦制度成為權利保障的「空
窗期」!

(四)假設真要要試辦,影響層面如此大的試辦規定,也應該在前一年或年初即行公布,
但現在卻在98年下半年才公布,根本缺乏可預期性,這是合理的嗎?顯然違反法律明確性
原則!

三、本人並非不贊成改革,只是本人才於去年剛八月底調至新機關,從二十多人面試者中
脫穎而出,之前也曾經是績優公務人員,短短四個月之間,從「人才」變成「蠢才」,這
是「制度殺人」!本人雖已循行政救濟途徑,但現在深處在考試院「一言堂」底下,本人
真的很憂心案子是否能被公正公平的審酌,還是會因成為「改革絆腳石」而被犧牲!

四、感謝委員願意開放留言,聆聽大家意見,本人覺得值此考績法修法共識尚未凝聚時,
也請委員及社會大眾對考績試辦制度給予公評,也別忘了在尚未修法前,已經有人深受試
辦制度其害了,這樣的權利保障及修法前的空窗期,不應該被漠視,懇請委員代為發聲反
應,也請委員加以協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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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nes avatarAgnes2010-05-14
對照97.12.26宣佈考績獎金不算 您還多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