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案例研討與分析 - 國貿工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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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國貿版的大大好

小弟這學期剛接觸國際貿易法 遇到了一則案例不知道這樣解釋對不對?

題目:

1. 3月1日甲於上午向乙發出電報要約,表示願以現貨現金出售貨物一批,

淨價每噸40美元,3月5日(含)前承諾有效。

3月3日:乙向甲發出電報:"Please wire you would accept forty for delivery

over two months,or if not logest limit you would give"


(請拍電報回覆你是否同意 在兩個月之後 以40 美元的價格售出你們的貨物,

如果不行那麼最長的期限為何?)


10:00 甲收到到電報後,即將貨物售予丙,並於13:25用電報通知以此訊息。

13:40 乙因未收到甲早上發出電報的回覆,乃再度拍電報承諾3月1日的要約。

13:46 乙收到甲13:25的電報。 請問:

(1)甲乙間是否成立契約?為什麼?

(2)若乙於3月3日發出的內容為:We will change the delivery over two months,

則甲乙之間是否成立契約?為什麼?


(1) 成立,到達主義(3月3日)

承諾.....還沒教

(2)...搞不懂差別在哪...


煩請板上的大大不吝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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