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我自己的經驗來講
如果當事人願意出面,警方辦案速度會快很多.
當事人跟學姊曾經是同事過
我想應該會知道對方的一些基本資料
姓名/年紀/電話/戶籍/照片
學姊剛好是菜市場名,不容易從名字找出人
但是搭配其他資料,如果能過濾到剩幾個人
這時候搭配照片就很容易找到當事人的年籍資料.
有年籍資料以後,警方就會傳喚被告到案說明
傳喚不到,案件會送到地檢署
地檢署傳喚不到就會拘提,拘提不到就會通緝.
什麼叫做通緝?除非學姊一輩子不回台灣
不然入境的時候就會直接被警察帶走,嚴重的話還會限制住居
學姊工作地點在對岸? 很抱歉,這時候不是想出去就可以出去.
搞到這種情況,就換對方哭了.
(P.S. 就之前討論串看起來,已經有人告發強制罪的樣子)
但是.....
以上這些事情都需要一個前提,就是當事人願意出面指認並提供相關證據
目前問題是當事人到底去警局做筆錄了沒?
司法單位是看證據的,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最後也只能查無事證不起訴處分.
所以還是請當事人去警局說明一下案情吧,這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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