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若某個當事人,任職於某機關一般行政職系的某職位,後來有機會
念了法律系的在職專班,取得了法律系的學位,也對機關內的法務工作有了興趣。
當事人此後若想經由(包含詢問到有意願的機關,這個設定前提,假設若有可能實現的話)
相關法律所說的「(法律)專長」要件,而轉換領域跳到其他機關的法制或廉政單位,
不知道可行性大不大呢?
我們知道凡事有所謂「理論」與「實務」角度,那麼請問版上人事領域或資深的網友們
賜教一下這個主題做法在理論上與實務上各自而言,可行性高嗎
(例如,是否在法規上就被擋住實現的可能性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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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了法律系的在職專班,取得了法律系的學位,也對機關內的法務工作有了興趣。
當事人此後若想經由(包含詢問到有意願的機關,這個設定前提,假設若有可能實現的話)
相關法律所說的「(法律)專長」要件,而轉換領域跳到其他機關的法制或廉政單位,
不知道可行性大不大呢?
我們知道凡事有所謂「理論」與「實務」角度,那麼請問版上人事領域或資深的網友們
賜教一下這個主題做法在理論上與實務上各自而言,可行性高嗎
(例如,是否在法規上就被擋住實現的可能性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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