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第三審過程中達成和解不一定能減刑 - 律師工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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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是執業律師,大部分處理民事案件,最近例行性閱讀最高法院判決時,

發現最高法院110年台上5026號刑事判決意旨謂:

「...又上訴人於原審辯論終結前既未曾就本案犯行與甲女達成民事和解或填補其損害,

嗣於原審判決後之110 年4 月間始與甲女及其法定代理人為民事損害賠償之和解,


並於上訴本院後提出前述和解書影本1 份而主張新事證(見本院卷第49頁)。

惟本院為法律審,以審核下級審法院裁判有無違背法令為職責,

無從為事實之調查,原審於判決時,卷內既無上開和解書可供為量刑之斟酌,

尚難謂原判決有量刑裁量權行使違法或不當之情形。

上訴人執此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同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筆者對最高法院這件的判決意旨還頗訝異的,因為最高法院其實是有權限

直接將原判決有關刑的宣告部分直接撤銷改判的,

最高法院是有這個權限的。

早期最高法院的判例(註:判例制度已廢止)及判決直接將原判決有關刑的宣告部分直接

撤銷改判的例子也不在少數,本件最高法院似乎有點自己限縮自己的權力了。

不過我想前開判決意旨應該只是該庭的見解,未必是目前最高法院的穩定見解。

不知道各位道長(現在是性別平等的時代,應該稱各位道長及道姐才對吧!)

對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的看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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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Robert avatarRobert2021-09-27
看到的直覺是得提再審
Jessica avatarJessica2021-09-30
個人曾經查詢過覺得似乎是大多數的見解,畢竟事實審終結
Susan avatarSusan2021-10-02
和解應該並非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理由
Yedda avatarYedda2021-10-05
爭執刑度也不是再審事由
Elvira avatarElvira2021-10-08
這個見解很久了,要幫當事人和解請在二審以前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21-10-13
近日查到此判決,請道長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