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道長一個問題:
在下之前實習期滿後,順利申請加入律師公會,也已向法院登錄在案,
但最近離開法律事務所,目前受僱於會計師事務所擔任助理人員......
會計師有時候會pass一些客戶的法律問題給我處理.....(會計師的案源還算多)
目前多半是法律諮詢,不過未來也不排除可能代理訴訟......
但我聽一位道長前輩說,
律師要執業必須要設律師事務所或受僱於律師事務所!!!
要不然就是狀紙上不要寫 XXX 律師,寫 XXX 就可以,出庭時也不要穿法袍,
也就是完全以不具律師資格的個人身分代理。
不過有時候當事人會質疑為什麼你不寫你是律師或不穿法袍吧?
所以還是希望可以名正言順地以律師身分代理
另外還有一件事情,
我之前聽說會計師公會對於會計師在名片上面怎麼寫很有意見
雖然目前還沒有什麼懲戒成案
多半都是記帳士號稱自己是會計師或設法混淆所以被檢舉
律師公會或主管機關應該沒有對於名片怎麼表示有意見吧??
(我查了一會兒 好像沒有~)
請問諸位同道先進
1.我在代理案件時真的不能表明我是「XXX會計師事務所 XXX 律師」,也不能穿法袍嗎?
2.如果上面的答案是YES,
那麼是不是要去弄個律師事務所或看有沒有事務所給我掛在底下?
3.律師公會或主管機關對於名片怎麼寫這件事應該沒有意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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