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交易 - 國貿工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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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在此板發文 若有不合規定之處 請多包含

以下問題是幫朋友po的,這位朋友不是實務界的人
而我也對國貿完全不了解,希望有板友能提供一些意見。
先謝過各位!

(ps 非學校作業)
=======================分隔線===================================
買方:甲公司 賣方:乙公司

甲公司向乙公司訂購產品,
甲公司下正式訂單給乙公司,

乙公司回應甲公司,並提供PROFORMA INVOCIE (簡稱: PI) 給甲公司,
PI 上載明雙方談妥的產品名稱、數量、 價格及交期。

甲公司依乙公司提供的PI,至銀行開立『不可撤銷信用狀』給乙公司,
乙公司也接受的甲公司的信用狀。


有兩點問題想詢問
(1)乙公司(賣方)是否『有可不履行交易權利』,

前提:乙公司已回應甲公司的訂單,並給予PI和接受甲公司開出的不可撤銷信用狀。

能否告知有無明確的國際貿易法規等理由,可加強說明?

(2) 甲公司(買方) 應如何加強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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