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saacc (小元宅爸)》之銘言:
: 您這個真是完全錯誤的訊息。
: 誰說"在大陸繳的稅金可以拿回台灣抵"?
: 最近幾年我國的規定是
: 1.大陸所得隔年五月也要回台申報
: 2.申報之後應該會增加稅金
: 3.如果【大陸繳交的稅金】與【增加的稅金】有差異,多不退少要補
這裡說法完全錯誤,扣扺是扣抵應納稅額
不是比繳納的稅金多寡
: 算是我國政府看大家可憐,大陸繳了稅的部分台灣政府就不收了
: 另外目前我這的這些個人所得稅制跟大陸沒有任何的關係
: 請問到底是哪個協議有妳講的東西啊。。。
你的說法不正確,現行台灣的法律規定是就大陸地區所得合併申報,大陸地區已繳的
稅額得扣抵,沒有增額扣抵這種說法.
另外兩岸於104年8月24日至26日就簽署「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
稅務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兩岸租稅協議)」,陸委會並將該協議併同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查,完成相關生效,
其
中亦規定,中國可就臺灣人民在大陸地區勞務所得課稅,他方並依相關規定消除重複課稅
,
你的資訊顯然有誤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二十四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
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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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這個真是完全錯誤的訊息。
: 誰說"在大陸繳的稅金可以拿回台灣抵"?
: 最近幾年我國的規定是
: 1.大陸所得隔年五月也要回台申報
: 2.申報之後應該會增加稅金
: 3.如果【大陸繳交的稅金】與【增加的稅金】有差異,多不退少要補
這裡說法完全錯誤,扣扺是扣抵應納稅額
不是比繳納的稅金多寡
: 算是我國政府看大家可憐,大陸繳了稅的部分台灣政府就不收了
: 另外目前我這的這些個人所得稅制跟大陸沒有任何的關係
: 請問到底是哪個協議有妳講的東西啊。。。
你的說法不正確,現行台灣的法律規定是就大陸地區所得合併申報,大陸地區已繳的
稅額得扣抵,沒有增額扣抵這種說法.
另外兩岸於104年8月24日至26日就簽署「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
稅務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兩岸租稅協議)」,陸委會並將該協議併同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查,完成相關生效,
其
中亦規定,中國可就臺灣人民在大陸地區勞務所得課稅,他方並依相關規定消除重複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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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資訊顯然有誤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二十四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
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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