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某工業團體去函詢問該縣市勞工局
關於勞基法某些條文的意思(因為他們說直接看看不太懂,不知怎樣遵循)。
勞工局就以公函回覆,對該團體勞基法講解那些條文的較詳細一點的解說。
勞工局這個「寄給民間團體的這封回覆公函」,算是行政法上所謂的「函釋/函示」嗎?
ps.
抱歉問了粗淺問題,基於想釐清一下「何謂『函釋/函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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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基法某些條文的意思(因為他們說直接看看不太懂,不知怎樣遵循)。
勞工局就以公函回覆,對該團體勞基法講解那些條文的較詳細一點的解說。
勞工局這個「寄給民間團體的這封回覆公函」,算是行政法上所謂的「函釋/函示」嗎?
ps.
抱歉問了粗淺問題,基於想釐清一下「何謂『函釋/函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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