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簽准了一項 限制性招標的採購案(某特殊機器維修)
就是可以逕洽一家廠商辦理議價
我找了一家配合度好、績效也好的廠商詢問
但因為要求在農曆年前 至少完成一台機器的維修
廠商就說出貨端來不及,就說沒辦法
我又問了另外一家,也說這種維修有風險、時間緊迫,也沒辦法
於是跟主管報告後,我就把這項採購案 簽辦銷案。
到了主計
主任:xxx,你這個案子沒有給發包中心公開招標,為什麼就要銷案?
我:主任,限制性招標不需要公開招標
主計火氣很大,一直說沒有公開招標就說找不到廠商就是不對
我:主任,我簽呈上有寫,是用政府採購法第xx條第xx款辦理限制性招標,
不需要公開招標。
主任:都你說了算! Xo#@%$...
我聽了有點不舒服:主任,不是我說了算,當初有簽准同意用限制性招標阿
(os:簽呈也有會到主計室不是嗎…= =)
最後主計意見:
本案雖未達公告金額,但仍逾公告金額的十分之一,
請業務單位仍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審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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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著簽呈,心裡很困惑:還要辦理甚麼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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