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正重點:
1. 交通費:搭乘計程車費用之報支,業經考量實務,酌予放寬
2. 住宿費:
(1)特任級人員2,200元、簡任級人員1,800元、薦任級以下人員1,600元。
(2)刪除「未能檢據者,按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支」,回歸須有住宿事實,且須檢據
覈實報支之模式
(3)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者,另定為第2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3. 膳雜費:
(1)刪除「膳費」
(2)「雜費」每日得列報數額,並考量物價變動等因素,修正為每日400元之一致報支數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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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通費:搭乘計程車費用之報支,業經考量實務,酌予放寬
2. 住宿費:
(1)特任級人員2,200元、簡任級人員1,800元、薦任級以下人員1,600元。
(2)刪除「未能檢據者,按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支」,回歸須有住宿事實,且須檢據
覈實報支之模式
(3)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者,另定為第2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3. 膳雜費:
(1)刪除「膳費」
(2)「雜費」每日得列報數額,並考量物價變動等因素,修正為每日400元之一致報支數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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