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考上高普考的"初任"公務人員
105年0天休假(慰勞假)
106年按 11或10 /12×7天給休假(慰勞假)
大概說明一下,假設104/11/2報到,
104/11/2~105/3/1 只是筆試錄取的考生,
還不是公務人員,
要105/3/2考試及格才是公務人員。
105年給休(慰勞)假是要慰勞你104年的辛勞,
既然筆試錄取的,目前仍只是考生,
還要輔導員照顧,
還去爽爽的基礎訓練,
所以國家認為您仍在完成考試過程,
沒什麼好慰勞的了。
銓敘部 令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1 日
發文字號:部法二字第 1033865849 號
速別:最速件
一、 應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
休假年資採計事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二)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滿並經正式派代任用後,
始得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
按正式派代任用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 1 月起核給休假。
二、 本部 92 年 3 月 20 日部法二字第 0922215907 號令、95 年 1 月 9 日
部法二字第 0952586662 號書函、96 年 4 月 24 日部法二字第 0962788820
號書函及本部歷次函釋與本解釋未合部分,就 104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停止適用。
正本:考試院編纂室(請刊登於考試院公報)
副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公務人員月刊社(請刊登於公務人員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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