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吞沒客戶購房意向金190萬元 - 大陸工作
By Eartha
at 2010-06-02T09:50
at 2010-06-02T09:50
Table of Contents
簡單心得:
1.現在很多WICers開始會去思考關於就地置產的問題
這件新聞還蠻夸張的,值得大家注意
2.委托仲介應該要有《委托書》或《居間協議(合同)》
明確特別授權委托期間、委托事項與處理范圍
3.甚至包括帶看時(即去看看有意向的房子)的《帶看確認書》也要留意,仔細閱讀
去年曾有臺灣人案例:由于在“和諧”“愉快”的氣氛中不假思索地簽了仲介要求簽署
的《帶看確認書》,後來自行尋找其他房源并簽署《房屋買賣合同》後,該仲介跑來要
求給付仲介費,仔細一看才發現該《帶看確認書》上面的帶看物件一欄原本是空白的,
事後被仲介填上,而且還沒有交給該臺客執一份。
4.更常見的是“政府公關蟑螂”,扮演可以為臺商(勞)解決與政府部門糾紛或疑難事宜
的牽線者,這一種蟑螂即便事前簽了中介合同,往往收了錢又沒辦成的機率高很多。
新聞來源:《新民晚報》網站
http://xmwb.news365.com.cn/fzsc/201006/t20100601_2723927.htm
這家房產中介公司“獅子大開口”——
吞沒客戶購房意向金190萬元
日期:2010-06-01 作者:章偉聰;袁瑋 來源:新民晚報
本報訊(通訊員 章偉聰 記者 袁瑋)因要求返還購房意向金190萬元遭拒,來自臺灣的賀文、賀華兄弟將本市一家知名房產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長寧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中介公司應當返還收取的全部190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
2008年初,在滬工作多年的賀氏兄弟打算在上海買套住房,經過考察,兄弟倆看中了位于浦東新區的“財富海景花園”,于是找到滬上某知名物業顧問有限公司,委托提供居間服務。由于談得比較融洽,雙方僅有口頭協議,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當年2月、3月和4月,兄弟倆先后分3次向該公司的銀行賬戶劃入共計190萬元購房意向金。但一直等到6月,物業顧問公司仍未為兄弟倆買到房屋。
2008年6月10日,賀氏兄弟委托律師向物業顧問公司發《律師函》,要求對方在收函后5日內返還全部意向金,并支付相應利息。當月18日,物業顧問公司回函,稱賀氏兄弟劃入的款項是因為兄弟倆與另一家咨詢公司有債務糾紛,物業顧問公司與此款并無關系。如此內容的回函令兄弟倆大為吃驚。在幾經交涉均告無果后,賀氏兄弟向法院提起訴訟。
今年5月12日,長寧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庭上,被告的答辯再次令兄弟倆大跌眼鏡,物業顧問公司辯稱,雙方曾口頭約定,只要被告介紹原告與“財富海景花園”的開發商相識,被告的居間服務即告完成。由于原告未能就房屋價款與開發商達成一致,所以沒有買到房屋。原告支付的190萬元并非購房意向金,而是比較特殊的服務費。被告已經完成居間服務,原告要求返還該款沒有依據。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對原告為購買“財富海景花園”房屋委托被告提供居間服務,雙方為此曾達成口頭協議的事實,原、被告均予以確認。但原告將190萬元劃入被告賬戶后,并未通過被告提供居間服務購得所要購買的房屋。在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也未就其向原告提供居間服務向法庭提供相應證據。并且,被告在庭審中的抗辯理由,與之前答復原告《律師函》的內容存在明顯矛盾,法庭難以采信。原告訴請依法應予支持,遂作以上判決。(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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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新聞還蠻夸張的,值得大家注意
2.委托仲介應該要有《委托書》或《居間協議(合同)》
明確特別授權委托期間、委托事項與處理范圍
3.甚至包括帶看時(即去看看有意向的房子)的《帶看確認書》也要留意,仔細閱讀
去年曾有臺灣人案例:由于在“和諧”“愉快”的氣氛中不假思索地簽了仲介要求簽署
的《帶看確認書》,後來自行尋找其他房源并簽署《房屋買賣合同》後,該仲介跑來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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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被仲介填上,而且還沒有交給該臺客執一份。
4.更常見的是“政府公關蟑螂”,扮演可以為臺商(勞)解決與政府部門糾紛或疑難事宜
的牽線者,這一種蟑螂即便事前簽了中介合同,往往收了錢又沒辦成的機率高很多。
新聞來源:《新民晚報》網站
http://xmwb.news365.com.cn/fzsc/201006/t20100601_2723927.htm
這家房產中介公司“獅子大開口”——
吞沒客戶購房意向金190萬元
日期:2010-06-01 作者:章偉聰;袁瑋 來源:新民晚報
本報訊(通訊員 章偉聰 記者 袁瑋)因要求返還購房意向金190萬元遭拒,來自臺灣的賀文、賀華兄弟將本市一家知名房產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長寧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中介公司應當返還收取的全部190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
2008年初,在滬工作多年的賀氏兄弟打算在上海買套住房,經過考察,兄弟倆看中了位于浦東新區的“財富海景花園”,于是找到滬上某知名物業顧問有限公司,委托提供居間服務。由于談得比較融洽,雙方僅有口頭協議,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當年2月、3月和4月,兄弟倆先后分3次向該公司的銀行賬戶劃入共計190萬元購房意向金。但一直等到6月,物業顧問公司仍未為兄弟倆買到房屋。
2008年6月10日,賀氏兄弟委托律師向物業顧問公司發《律師函》,要求對方在收函后5日內返還全部意向金,并支付相應利息。當月18日,物業顧問公司回函,稱賀氏兄弟劃入的款項是因為兄弟倆與另一家咨詢公司有債務糾紛,物業顧問公司與此款并無關系。如此內容的回函令兄弟倆大為吃驚。在幾經交涉均告無果后,賀氏兄弟向法院提起訴訟。
今年5月12日,長寧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庭上,被告的答辯再次令兄弟倆大跌眼鏡,物業顧問公司辯稱,雙方曾口頭約定,只要被告介紹原告與“財富海景花園”的開發商相識,被告的居間服務即告完成。由于原告未能就房屋價款與開發商達成一致,所以沒有買到房屋。原告支付的190萬元并非購房意向金,而是比較特殊的服務費。被告已經完成居間服務,原告要求返還該款沒有依據。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對原告為購買“財富海景花園”房屋委托被告提供居間服務,雙方為此曾達成口頭協議的事實,原、被告均予以確認。但原告將190萬元劃入被告賬戶后,并未通過被告提供居間服務購得所要購買的房屋。在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也未就其向原告提供居間服務向法庭提供相應證據。并且,被告在庭審中的抗辯理由,與之前答復原告《律師函》的內容存在明顯矛盾,法庭難以采信。原告訴請依法應予支持,遂作以上判決。(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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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6-02T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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